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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張淑姿
論文名稱: 保險業資金運用及失卻清償能力之研究
指導教授: 施文森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1972
畢業學年度: 60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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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代保險制度於清朝鴉片戰爭以後,隨海禁之開放,而傳入我國。惟其時,皆由外國保險公司於通商口岸設立分支機構,並由其把持。稍晚始有國人自營者。有關保險之立法雖曾數度制,然卻遲至民國五十二年始公佈現行保險法並施行之,保險業管理辦法之實施則為民國五十七年之事。現行法各項規定雖堪稱完備,然仍有未符理想者:有關業費資金運用及因運用不當失卻清償能力時之處置規定,即其中之大者。民國五十九年四月,國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資金運用不當,導致嚴重虧損,失卻清償能力,終為財政部命令停業,即此項立法未臻理想之明證,亦因此案件之發生,乃引發寫作本論文之動機,冀藉此探求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原則,並研究業者失卻清償能力時,最佳之處置方式。

    本論文之寫作方式,乃以吾國法為主,兼參酌美國紐約州、加里福亞州、奧立崗州、路易斯安那州、德克薩斯州等各州之保險法,普通資料室就其相關規定加以比較,作理論性之探討;並以「國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案」為例,加以論證,務求理論與實際相互應合。全文分別就資金運用與失卻清債能力二個重點加以討論,蓋二者互為表□,猶唇齒之相依,不可須臾或離。其內容概略如左:

    緒言,首先標明寫作初旨。

    第一章「資金運用」分為五節。第一節就資金運用規定之立法例如以敘述,第二節為資金運用之監督,列述對於資金運用監督宜寬鬆抑宜嚴峻,第三節討論資金運用之原則,揭藥投資原則之運用,並說明產、壽險業應作如何區別;第四節乃就現行決關於資金運用加以歸類、研討;第五節討論保險業違法運用資金之處遇。

    第二章「卻知清償能力」分為四節。第一節分析造成失卻清償能力之原因;第二節就「國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案」之處理過程、階段,討論我國現行法對於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之處理,第三節研討美國立法例江與「國光案」類似情形下之措施,並介紹該國之制度,第四節為對於現行法處理過程之研討,並以「國光案」之處理過程為基礎,就其中數項問題加以討論,並述管見。

    結論,則綜合以上論述,作歸納、總結。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緒言
    第一章 資金運用
    第一節 資金運用規定之立法例
    第一款 美國
    第二款 英國
    第三款 中國
    第二節 資金運用之監督
    第一款 從寬監督在學理上之失誤
    第二款 從寬監督正貿際上之弊端
    第三款 小結
    第三節 資金運用之原則
    第一款 投資之原則
    第一目 安全性
    第二目 收益性
    第三目 流動性
    第二款 投資原則之運用
    第一目 他人資本
    第二目 自己資本
    第三款 產、壽險案業務性質之分析
    第四款 產、壽險業資金運用原則
    第四節 現行法開放資金運用規定之研討
    第一款 存款
    第二款 轉投資
    第一目 債券
    第二目 股票
    第三目 不動產
    第三款 放款
    第一目 以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第二目 以有價證券為「質」及以不動產為「抵押」之放款
    第五節 連法運用資金之處遇
    第二章 失卻清償能力(INSOLVENOY)
    第一節 造成失卻清償能力之原因
    第二節 我國對保險業失卻清債能力之處理-「國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案之處理
    第一款 自發現違法投資迄資產不足清償債務
    第二款 自發現資產不足清償債務迄密令內部停業
    第三款 自密令內部停業迄公告停業
    第四款 自公告停業迄命令解散
    第五款 自命令解散迄宣告破產
    第三節 美國立法例
    第一款 排除「聯邦破產接」之適用
    第二款 監理(Rehabilition)
    第一目 監理之原因
    第二目 監理人之權限
    第三目 監理之程序
    第四目 監理之結束
    第三款 清算所以(Liaridtion)
    第一目 清算之原因
    第二目 清算人之任務
    第四款 解散(Dissoluition)
    第一目 解散之原因
    第二目 有關解散之規定
    第三目 解散之效
    第五款 小結
    第四節 現行法-國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案處理過程之研討
    第一款 自發現資產不足清償債務而密令停業而公告停業 第二款目公舌「停業」迄命令「解散」
    第一目 停業無期限之規定
    第二目 保險契約之移轉
    第三目 保險契約之解除
    第三款 「解散」以後
    第一目 保險公司破產
    第二目 要保人基於保險契約之債權額
    第三目 責任準備金之歸屬
    第四目 保證金之歸屬
    第五目 負實人之清償責任
    結論
    附錄
    附錄(一)國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停業後處理準則二
    附錄(二)險業超越江定範圉投資事業案處理辦法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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