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曾濟群 |
|---|---|
| 論文名稱: |
中國立法程序研究(參考文獻暨附錄) |
| 指導教授: |
張金鑑
仲肇湘 |
| 學位類別: |
博士
Docto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學院 - 政治學系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
| 論文出版年: | 2015 |
| 畢業學年度: | 59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744 |
| 相關次數: | 點閱:95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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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華民國開國已屆六十年,而現行憲法之頒佈則僅二十餘載,如較之英美憲政先進
國家是猶孩提之學步也。李樸氏(Francis Lieber)於「自由與自治」一書中謂:「英
美兩國的人民自幼以至成人就習知議會規則與習貫,且在學校中就開始實行。他們大
部份時間受議會規程與習慣所陶冶,許多在他們看來極為自然或不值得加以思慮的,
實際上是經過數百年的薰染才能達到這個地步……」。我民國之創立為時雖短,但關
係民主政治成敗的議事程序之學實宜有所講求。筆者有感於此,乃以「中國立法程序
研究」為題,就我國行憲後立法程序作一系統的分析,藉明其中得失,並探尋改進之
道。是為本文研究之目的。
法律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應移送總統及行政
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佈之,或依照憲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即行政院認
為立法院議決之法律案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是故「覆議」
亦為立法程序之一環。再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權,依立法院議事規則,人民
請願案經立法院審議得成為議案,成為議案之人民請願案之處理程序,則適用有關委
員提案的規定,是則人民請願與立法自應一併討論。行憲以來,國民黨於立法委員中
佔額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故探討我國行害後之立法程序自不能離開國民黨的黨政關係
。以故法律案之覆議,人民請願與立法,黨政協調與立法等均列專章討論。
本文之研究計分九章,第一章立法院之組織與議事,第二章立法院之職權,第三章法
案的提出,第四章委員會審查,第五章法案的審議,第六章法案之覆議,第七章人民
請願與立法,第八章黨政協調與立法,第九章我國立法程序改進商榷,是為本文之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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