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馮志源 Feng, Chih-Yuan |
|---|---|
| 論文名稱: |
特約條款之法律性質研究 Researches into the nature of warranty in insurance law of republic of China |
| 指導教授: | 黃正宗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商學院 -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Department of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
| 論文出版年: | 1998 |
| 畢業學年度: | 86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53 |
| 中文關鍵詞: | 特約條款 、基本條款 、除外、不包括條款 、定型化契約約款 、積極效力 、消極效力 |
| 外文關鍵詞: | Warranty in insurance law of Republic of China, Basic clause in insurance law of Republic of China, Exception、Exclusion, Allgemeine geschaeftsbedingungen, Positive effect, Negative effect |
| 相關次數: | 點閱:285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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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條款於我保險法之體例中始終為一灰色地帶,不僅立法原意付之闕如,學術探究與實務應用亦呈二極化,學說上之論述多謂與英美法中之warranty相當,惟深入以視,英美法中之warranty可大致區分為海上保險之warranty與非海上保險之warranty,細分之又有數種迥異之類型,相較於我國之特約條款,於意義上並無法完全契合;於效力上亦有所扞格;加以實務界所應用之特約條款林林而群,種種而生,與我保險法之規定亦有矛盾,接踵而至的疑問,激盪出筆者澎湃之思緒,是以筆者乃自我期許能自不同之角度切入以觀,由比較中知其所異,由質疑中求其真意,不為任何權威所左右,所有之論述皆立於制度之原創性,希能抽絲剝繭,以明特約條款於我國法上之立意、內涵、功能,亦希冀實務界能藉本論文,掙脫出文字之泥淖與制式之束縛,俾能導正其觀念上之繆誤,以杜爭議,筆者擬分為六章論述:
首章述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方法及其範圍。第二章則以特約條款之立法沿革與立法目的為主軸,求諸立法文獻與學者意見,初探其核心,再輔以各國之立法例,並以對價平衡、特約條款之內容、warranty之立意等不同角度,切入其核心。第三章乃深入探究特約條款之法律性質與法律定位,相較英美法上warranty之分類與學者立論,相互其間是否全然契合無缺,並提出管見以測其圓融性,加以與其他相關法律概念如除外、不包括條款、據實說明義
務、基本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等之比較,以明其相互間之差異與關係,使特約條款之真意與缺陷得以完全現形。第四章為效力層面之探究,首觀英美法上warranty之效力,次以我保險法上之架構,分為積極效力與消極效力,於積極效力之架構下探求主體義務人、違反特約條款之效力與解約後之相關問題;於消極效力之架構下,則論及例外事由與情事變更原則之應用,併論特約條款效力上之嚴厲性與矛盾性。第五章係就實務運作之情形以為研析,是否實務上應用之特約條款皆符我保險法上之意義?其效力是否與我保險法有所扞格?是否亦合其立法原意?是以筆者擬將其予以類型化,以明實務曲解特約條款之處。第六章,筆者綜合前述五章之相關爭點提出結論並給予建議,以竟全功。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 2
第二章 特約條款之立法沿革與立法目的 3
第一節 特約條款之立法沿革 3
第二節 特約條款之立法目的 5
第一項 國內文獻記載 5
第二項 國內學者之意見 5
第三項 各國立法例 6
第一款 德日立法例 6
第二款 英美立法例 7
第四項 實務見解 10
第一款 補充基本條款之不足 11
第二款 維持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評估與控制 11
第五項 管見 11
第一款 自對價平衡之角度以觀 11
第二款 自特約條款之內容以觀 12
第三款 自 warranty 之立意以觀 12
第四款 自補充基本條款之立意以觀 13
第五款 自基本條款與特約條款之相對性以觀 14
第六款 自危險控制之功能以觀 15
第三章 特約條款之法律性質與法律定位 18
第一節 英美契約法上條款之分類 18
第一項 condition 18
第二項 warranty 20
第二節 英美保險法上之 warranty 21
第一項 海上保險法上之 warranty 21
第一款 Express Warranty 22
第一目 Warranty of Neutrality 22
第二目 Warranty as to the Nationality 22
第三目 Warranty of safety 22
第二款 Implied Warranty 23
第一目 Warranty of Seaworthiness 23
第二目 Warranty of Legality 23
第二項 非海上保險之 Warranty 24
第一款 Affirmative Warranty 24
第二款 Promissory Warranty 24
第三節 特約條款之法律性質 25
第一項 肯定擔保及允諾擔保說 25
第二項 特約擔保說 26
第三項 類似保證說 26
第四項 管見 27
第一款 評析肯定擔保與允諾擔保說 27
第二款 評析特約擔保說 27
第三款 評析類似保證說 28
第四款 中文譯文之不妥適性 31
第四節 特約條款與相類似法律概念 32
第一項 特約條款與除外 不包括條款 32
第一款 除外條款與不包括條款之意義 32
第一目 除外條款與不包括條款不同義說 32
一 除外條款 32
二 不包括條款 33
三 立論依據 33
第二目 除外條款與不包括條款同義說 33
一 不同義此之理論根據不得而知 33
二 「除外」典「不包括」之否定文義 33
第三目 管見 34
一 文字字源分析 34
二 反駁之反面推論 34
三 語言學上之詮釋 35
第二款 特約條款與除外 不包括條款間之關係 36
第二項 特約條款與說明義務 38
第一款 說明義務 38
第一目 立法基本原則 38
一 誠實信用原則 38
二 對價平衡原則 38
第二目 說明義務人 39
第三目 履行期 40
第四目 說明範圍 40
一 重大事項 40
二 書面詢問事項 40
三 知悉或應知悉知事項 41
四 保險人所不知者 41
第五目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效力 41
一 保險事故發生前 41
二 保險事故發生後 42
第二款 特約條款與說明義務之關係 42
第三項 特約條款與基本條款 43
第一款 基本條款 43
第一目 基本條款之意義 43
第二目 基本條款之內容與範圍 44
一 最狹義說 44
二 狹義說 45
三 合目的性廣義說 45
四 最廣義說 46
五 管見 46
(一) 最狹義說限縮過當 46
(二) 狹義說圓融不足 48
(三) 合目的性廣義說不符體例 49
(四) 最廣義說漫無邊際 49
第二款 特約條款與基本條款之關係 49
第四項 特約條款與定型化約款 51
第一款 定型化契約約款 51
第一目 定型化契約之意義與形成背景 51
第二目 定型化契約之功能與流弊 53
第三目 保險契約與定型化契約 54
第四目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訂入保險契約 54
一 個別商議契約條款之定入保險契約 54
二 定型化契約條款訂入保險契約 55
(一) 契約主體為保險人與消費者 55
(二) 契約主體為保險人與商人 55
第五目 定型化保險契約約款之規制 55
一 立法規制 56
二 行政規制 56
三 司法規制 56
四 其他規制 57
第六目 定型化保險契約約款之解釋原則 57
一 意外條款排除原則( Ueberraschende Klausel ) 57
二 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 Unklarheitenregel ) 57
三 內容控制原則( Inhaltskontrolle ) 58
第二款 特約條款與定型化契約約款之關係 59
第一目 特約條款是否訂入保險契約? 59
第二目 特約條款是否業經規制而為有效? 59
第三目 特約條款之解釋原則? 59
第四章 特約條款之法律效力 81
第一節 warranty 效力之立法例 81
第一項 英國海上保險法 81
第二項 英美契約法 81
第一款 一般通則 81
第二款 美國保險法之立法與司法趨勢 82
第一目 告知義務之認定 82
第二目 「Affirmative Warranty 」之推定 82
第三目 融入重要性理論 83
第四目 重視因果關係 84
第五目 保險契約效力之暫停 84
第三款 管見 85
第一目 論「warranty 」與「告知義務」 85
第二目 論 affirmative warranty 之推定 86
第三目 論重要性理論 87
第四目 論因果關係之重視 89
第二節 我國保險法之規定 90
第一項 積極效力 90
第一款 主體 90
第一目 保險法上「當事人」之範疇 90
一 保險人? 90
二 要保人? 91
三 被保險人? 91
四 受益人? 92
第二目 特約條款適用主體之範疇 93
一 保險人? 93
二 要保人? 98
三 被保險人? 98
第二款 範圍 99
第三款 效力~解除契約 99
第一目 保險事故發生前 100
第二目 保險事故發生後 102
第四款 準用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除斥期間 103
第二項 消極效力 103
第一款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之內涵 103
第一目 肯定擔保及允諾擔保說下 103
第二目 特約擔保說下 104
第三目 類似保證說下 104
第二款 違背特約條款效力之例外事由 104
第一目 例外事由之種類 104
一 保險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之事由 104
(一) 朱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 104
(二) 其履行為不可能 104
(三) 在訂約地為不合法 105
二 學者之特殊見解 105
第二目 例外事由之發軔 105
一 MIA34I 之規定 105
二 美國加州保險法 §446 之規定 106
三 情事變更原責於我國法上之意義 106
(一) 情事雙更原則與誠信原則之關係 106
1. 誠信原則之意義與立法例 106
2. 誠信原則之功能 107
(1) 調和之功能 107
(2) 修正與創設之功能 107
(3) 貫徹公平正義之功能 107
3. 情事變更原則為誠信原則之下位概念 107
(二) 情事變更原則之意義 108
1. 英美法上情事變更原則之意義 108
2. 大陸法上情事變更原則之意義 108
3. 二者之差異性 108
(三) 情事變更原則之性質 109
1. 補充法 109
2. 解釋法 109
3. 調劑法 109
4. 自由心證之準則 109
5. 藝術性原則 110
(四) 情事變更原則之立法例 110
1. 漢摩拉比法典與羅馬法 110
2. 德國法 110
3. 瑞士法 110
4. 日本法 111
5. 我國法 111
(五) 情事變更原則之要件 111
1. 須有情事之變更 111
2. 須情事變更發生於法律行為成立後迄其消滅前 112
3. 須非當事人所能預料且有不得預料之性質 112
4. 情事變更須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 112
5. 須情事變更後如仍貫徹原定之法律效力顯失公平 112
(六) 情事變更原則之效力 113
1. 第一次效力 113
(1) 增減給付 113
(2) 分期或緩期給付 113
(3) 同種給付之變更 114
(4) 拒絕先為給付 114
(5) 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114
(6) 窮困抗辯 114
2. 第二次效力 115
(1) 解除契約 115
(2) 終止契約 115
(3) 除去責任請求權 115
第三款 管見 116
第一目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 116
第二目 例外事由與情事變更原則之應用 117
第三目 例外事由之效力 119
第四目 積極效力與消極效力之關係 120
第五章 實務運作研析 126
第一節 與危險控制有關且為特種義務履行之類型 127
第一項 相關條款例證 127
第二項 管見 128
第二節 不真正特約條款類型 129
第一項 名詞定義類型 129
第二項 承保範圍類型 130
第一款 直接承保類型 130
第二款 不負賠償責任類型 131
第三款 不包括條款類型 131
第四款 不保事項條款類型 132
第五款 除外條款類型 133
第三項 管見 134
第三節 混合類型 136
第一項 混合類型例證 136
第二項 管見 139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41
參考文獻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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