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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沈慧綺
Sheen, Huey Chii
論文名稱: 各級政府稅目劃分之研究
The Research Of Tax Decentralization
指導教授: 朱澤民
Chu, Tse Min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學院 - 財政學系
Department of Public Finance
論文出版年: 1994
畢業學年度: 82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93
中文關鍵詞: 租稅稅目稅目劃分
外文關鍵詞: Tax Decentr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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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國財政權限的劃分,係以該國的政治體制為基礎。聯邦型態的國家,例如:美國、德國等,其財政制度較偏向於分權化(Decentralization);而單一型態的國家,例如:英國、日本等,其財政制度財較偏向集權化(Centralization);至於我國,根據憲法的精神而言,我國是一均權制的單一型態國家,也就是說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事權劃分明定於憲法中,其主要意義就是要落實各級政府自治及達到財政自主的理想。但是根據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租稅的立法權係屬於中央政府,其又含有財政集權化的意思,在省縣自治通則及直轄市自治法尚未完成前,各級地方政府沒有租稅立法權。

      「財政為庶政之母」,為了使各項公共支出得以順利進行,財源的籌措成為主要的課題,而租稅收入為一國最主要的財源籌措方式之一,而良好的稅目劃分能解決府際間財政垂直與水平的不均,達成財政自主的目標。但是就我國而言,由於各級地方政府沒有租稅立法權,無法支應日趨膨脹的公共支出而有垂直的不均;另外,由於各級地方政府間地理、人文環境及發展程度的不同而有水平的不均,終究其原因,乃是因租稅之稅目劃分制度未臻健全之故。

      二、研究發現與結論

       (一)我國在政治制度上,根據憲法規定,為一均權制的單一國家,但是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財政權限的劃分,根據憲法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卻具有高度的集權性,也就是說,地方政府沒有租稅立法權,因此造成各級政府財政自主的理想不能實現,並自造成今日在財政上產生嚴重的垂直與水平的不均。

       (二)租稅的課徵應符合量能一受益原則,或是R.A. Musgrave所說的領土—忠誠法則。根據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列為省(市)稅的營業稅及縣(市)稅的土地增值稅,就理論及性質而言,應屬於國稅,由於考慮地方政府財源日益惡化等政策上的考量而將其二稅劃歸成地方政府之稅目,但此二種之成長率波動幅度過大,又違反地方租稅稅收應穩定的原則,對此二稅之重新劃歸定位,實應考慮。

       (三)稅收分成是調劑不同級次政府間的財政收入水準,而統籌分配稅則是調劑同級次政府間財政收入的水準。但是現行的稅收分成制度似乎沒有改善財政上垂直不均的問題,因而有提議將國稅中的所得稅與貨物稅收入分成給地方政府,但是利用此種方法反而更加重了水平不均的問題;然而,利用統籌分配稅或補助的方式有助於水平不公平問題的解決,但是由於現行統籌分配的比例太低,造成各級地方政府對其上級政府的補助款依賴極大,且有增加的趨勢,因此,仍不能完全解決水平不均的問題。

      三、研究建議

       (一)制定省縣自治通則及直轄市自治法,再據此制定省自治法及縣自治法,使得各級地方政府擁有租稅立法權、落實地方間財政自主的理想。日前立法院在審議中的「地方稅法通則草案」,將授權省(市)及鄉鎮市公所,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產稅、特別稅課及臨時稅課,以及調高部份既有稅目的稅率,以充裕地方政府的財源。此種方法才能真正落實各級地方自治及財政自主的理想。

       (二)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將原本列為省(市)稅的營業稅及縣(市)稅的地方增值稅改為國稅,以減少此二稅成長率之大幅波動對地方政府租稅穩定的影響。另外,為籌措地方政府收入來源,根據地方政府租稅「受益原則」的理論,可就各級地方政府自行需要而另課以相關新稅目,例如:日本地方政府的住民稅及英國地方政府的社區捐等。

       (三)另一種辦法為廢除稅收分成制度,改以統籌分配稅來替代。提高一部或全部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統籌比例;另外,更可將部份國稅的稅收,納入中央或省(市)統籌的分配款中。唯自利用統籌分配稅的運用,才有助於改善府際間租稅上垂直與水平的不均。


    謝辭-----I
    提要-----II
    目錄-----V
    圖表目次-----V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資料來源-----2
      第三節 本文架構-----2
    第二章 各級政府稅目劃分制度-----5
      第一節 各級政府稅目劃分之理論基礎-----5
      第二節 各級政府稅目劃分之原則與方法-----11
    第三章 各國政府稅目劃分之實況-----19
      第一節 各國政府稅目劃分制度-----21
      第二節 各國政府稅目劃分狀況與比較分析-----33
      第三節 本章小節-----43
    第四章 我國各級政府稅目劃分之現況與分析-----47
      第一節 各級政府稅目劃分之現況-----47
      第二節 各級政府稅目劃分之分析-----51
    第五章 我國各級政府稅目劃分之檢討與故進建議-----67
      第一節 我國各級政府稅目劃分之檢討-----67
      第二節 我國各級政府稅目劃分之改進建議-----71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77
    參考文獻-----80

    圖表目次
    圖1-1:本研究構圖-----4
    表2-1:地方租稅自主程度之比較-----10
    表2-2:R.A. Musgrave的稅目劃分方法-----13
    表2-3:R. Mathew的稅目劃分方法-----16
    表3-1:聯邦型態國家與單一型態國家之比較-----20
    表3-2:英國現行地方政府結構-----22
    表3-3:英國租稅改革前後之比較-----45
    表3-4:英國稅目劃分體系-----23
    表3-5:日本現行地方政府結構-----26
    表3-6:日本稅目劃分體系-----27
    表3-7:美國稅目劃分體系-----29
       1.美聯邦政府稅目劃分體系-----29
       2.美國州政府稅目劃分體系-----30
    表3-8:德國稅目劃分體系-----32
    表3-9:各國租稅收入結構者(1991)—按政府別-----34
    表3-10:各國中央政府實質收入結構表(1990)-----35
    表3-11:各國地方政府實質收入結構表(1990)-----37
    表3-12:各國中央政府租稅收入佔GDP比率(1991)—按租稅性質別-----38
    表3-13:各國地方政府租稅收入佔GDP比率(1991)—按租稅性質別-----39
    表3-14:各國中央政府租稅收入結構表(1991)—按租稅性質別-----41
    表3-15:各國地方政府租稅收入結構表(1991)—按租稅性質別-----42
    表4-1:我國現行稅目劃分制度-----50
    表4-2:中央政府近年歲入結構表(總決算數)-----52
    表4-3:台灣省政府近年歲入結構表(總決算數)-----53
    表4-4: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近年歲入結構表(總決算數)-----54
    表4-5:台灣省各鄉鎮市公所近年歲入結構表(總決算數)-----55
    表4-6:台灣地區各級政府近年租稅收入成長率-----56
    表4-7:中央政府近年租稅收入成長率-----58
    表4-8:台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近年租稅結構成長率-----59
    表4-9:中央政府近年各項租稅收入結構比-----60
    表4-10:台灣省近年各項省(市)租稅收入結構比-----61
    表4-11:台灣省近年各項縣(市)租稅收入結構比-----62
    表4-12:我國各級政府租稅收入結構比-----64
    表4-13:台灣省82會計年度各項省(市)租稅收入結構比-----65
    表4-14:台灣省82會計年度各項縣(市)租稅收入結構比-----66
    表5-1:台灣省各縣市82年會計年度各項國稅收入表-----69
    表5-2:我國現行稅目之重新劃分-----72
    表5-3:統籌分配稅方案試算表(82年度資料計算)-----74
    表5-4:提高統籌分配款比例時同級政府間的財政改善情況-----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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