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黃加昌 |
|---|---|
| 論文名稱: |
不當得利之比較研究 |
| 指導教授: | 姚瑞光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1972 |
| 畢業學年度: | 60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211 |
| 相關次數: | 點閱:192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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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基於他人之損失而有所得利」,此乃基於自然法之公平正義思想演變而成。自希臘大哲亞里土多德氏首倡正義觀以還,學者乃著手探討此一法理之實用。故羅馬法 中關於不當得利原則之揭藥,英美法系中衛平制度之出現,實乃此一理念之高度發揚。降及後世,社會生活雖日形複雜,人事關係雖日趨錯綜,然此一制度之理論,非但未因此而湮沒不彰;且更隨之而大為闡揚,其立論之稍微可知矣。惟如何方能運用此一制度衡情酌理,細無窮之世事,則仍的時後學者努力從事,剖析其奧理,以應現事社會之需也。
本論文首編緒論,先將不當得利之意義、性質及沿革,作一簡略說明,俾明其淵源及基本結構之所在,庶知乎其來有自,進而鑑古知今,知所選擇。次則研討本制度在羅馬法中所揭示之諸原則,及在英美法系中二規定,始知二大法系之法源,實出同流,而其應用主方則又殊途而同歸也。惟一制度之所以能源遠而流艮,自有其穩實不移之理論基礎在。否則,當必因文明進化而趨於湮滅,此又不可不知也。
然人類散居各地,東西二半球生活、習慣、風土、人情、思想……等皆各異,故有關法條之規定,自亦不盡相同,玆就搜羅所得,一併臚列,並將準契約、擬制信託與不當得利。普通資料室。三者之關係,作一概述,以資比校,而明其優劣、得失。次編本論,首章將成立要件分柝說明,並將大陸法系之原因及英美法系之約因理論,一相比校,並評論其缺失。惟乃作者不揣愚昧之作,蓋國內先輩.對此語焉不詳,甚而未見論及,殊乏參考資料也。
次章就不當得利之種類,就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相提並論,惟限國內現成資料短缺,蒐羅匪易,恐不免有斷簡殘章之虞!然自村已盡人事之功矣。
第三章乃有關不當得利之效力問題,本章牽涉問題殊廣,學說、理論層出不窮.鑽研之餘,每有柳暗花明之感,惟大同中有其小異可知也。其中第五節論及契約無效、撤銷與不當得利之關係,乃取材自日本學者川宗啟泰之作,惟大都係抽象之理論,令人頗頒感撲朔,乃以在我國法上之Z適用配合之,以明底□。
第四章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其他返還請求權之關係再作申論,本章問題,殊有其重要性,蓋本制度於調節財產之不富移轉而於違反公平原則之際,應如何請求返還,方見有利,則不能不擇一而行。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學者有謂之為「對損害之萬能藥」者,此即因此種請求權之本身具有補充性所使然,若運用不當,自有其危險性在。要之能實現公平正義之理念,乃為最終極之目標。
第五章所論,乃與不當得利有關之特殊問題,除自然債務一節外,國內學者所論不多,故第二、三兩節。印參考日本學者谷口知平之作。其立論精要之處,殊有值得吾人借錢者。至最後一節之機制信託與不當得利,乃選自英美法中特有之信託制度,此種制度對權利被侵害之救濟,頗有足稱道者,惟除習英美法者外,知之者恐不詳,乃一併於此略作介紹。
考大陸法系諸國之法條,大都著重則性之抽象原則規定,故其適用於現實生活之際,自較生硬難全,蓋法律有限,人事無窮,欲以有限之條文,規範多變之世事,其短在雄以包羅。惟其具有明確之標準可資依循,不致人言言殊,是亦所長耳。至英美法系不成文之國,則看重法理之運用,故自較能靈活自如,富於彈性所以(柔性),惟因看法不同,解釋各異,歧見乃生,亦其所短也。要之,如何將二大法系之精神,取長補短,兼容並濟,實為學者之急務。
惟本文謬誤殊多,幸承所主任李師元簇,指導教授姚師瑞光詳加指正,謹一併致謝。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不當得利之意義及其性質
第二章 不富得利之沿革
第三章 不當得利制度在羅馬法中之規定
(一)概說
(二)古典時代法律中不富得利之要件、分類及標的
(1)要件
(2)分類
(3)標的
(三)優帝法典中之規定
(四)日耳曼決關於不當得利之理論
第四章 當得利制度在英美法系中之演變
第五章 當得利制度在英美法系中之規定
第六章 不當得利之理論依據
第一節 大陸法系部分
(一)公平說
(二)正法說
(三)侵害利益請求權說
(四)前提說
(五)韋利浦氏說
第二節英美法系部分
(一)擬制諾言說
(二) 誠實信用說
(三)結語
第二編 本論
第一章 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
第一節受利益
(一)財產之積極增加
(二)財產之消極增加
第二節 致他人受損害
(一)損害
(二)受益與受損之問須有因果關係
(1)直接因果關係說
(2)非直接因果關係說
第三節 大陸法系之原因與英芙法系之約因比較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約因之適用原則
(一)約因須對任何一簡單契約皆為有效
(二)約因無須相當,惟須在法律上有相當之價值
(三)約因應由受領諾言人為之
(四)約因須為未履行或已履行,但不得為過去者
第三項 結語
第四節 無法律上之原因
第一項 統一說
(一)公平說
(二)正法說
(三)債權說
(四)權利說
第二項 非統一說
(一)前提說
(二)韋利浦氏說
第三項 結語
第二章 不當得利之種類
第一節 因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
第一項 成立要件
(一)須以清償為目的而為給付
(二)須無給付義務
(三)須清償出於錯誤
第二項 英美法上之非債清償
第三項 排除返還請求權之事由
(一)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二)期前清償
(三)明知無債務之清債
第二節 不法原因之不當得利
第一項 立法例及立法意旨
第二項 民法第一八○條第四款適用要件
(一)很有給付
(二)須因不法原因而給付
(三)須不法原因僅存於受領人之一方
第三項 民法第一八○條第四款規定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外之請求權之關係
(一)與物上講求權之關係
(二)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關係
第四項 英美法上不法原因之給付
(一)非法契約之給付
(二)被脅迫而為給付
第三節 效果未成就之不當得利
第四節 無權處分之不當得利
(一)處分為有償時
(二)處分為無償時
第五節 英美法上之其他準契約
(一)為他人而付款(Money paid to the use of another)
(二)對他人提供勞務(services rendered to another)
(1)由契約而生者
(三)由準契約而生者
第三章 不當得利之效力
第一節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當事人
(一)權利人
(二)義務人
第二節 利益之確定時期
(一)受領人為善意時
(二)受領人為惡意時
第三節 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之範圍
第一項 善意受領人之返還義務
(一)現存利益不存在之各家學說及批判
(1)消極利益說
(2)誘引原則說
(3)意思決定說
(4)差額說
(二)現存利益之意義
(三)開於扣減利益額之舉證責任
第二項 惡意受領人之返還義務
(一)自始為惡意者
(二)嗣後為惡意者
第三項 轉得人之返還義務
第四項 英美法上轉得人之返還義務
(一)對物救濟
(二)對人救濟
(三)結語
第四節 不當得利之返還標的
(一)原物返還
(1)所受之利益
(2)木於所受利益之取得
(二)價額之償還
第五節 契約無效、撤銷與不當得利
第一項學說、判例概觀
(一)差額說
(二)因果關係之直接性
(三)物權行為之獨立性及無因性
第二項 本國法上之適用
第六節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第四章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之關係
第一節 學說及其理論
第二節 不富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櫂之關係
(一)契約上履行講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契約終了後標的物返還請求權與不富得利返還請求權
(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富得利返運請求權
(四)解除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民法第一七七條之無因管理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七)侵壞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第五章 與不富得利有關之特殊問題
第一節 自然債務
第一項 大陸法系部分
(一)罹於時效之債務
(二)有無訴權及強制執行請求權特約之債務
(三)因不富判決而免責之債務
(四)欠缺侵權行為要件之損害賠償
(五)婚姻外同居所生之義務
(六)婚姻居間報酬之債務
(七)因賭博而生之債務
(八)親屬問之扶養義務
(九)費用(小費)之支付與自然債務
第二項 英美法上之自然債務
第二節 非債務人所有之動產被強制執行與不當得利
第一項 第三所有人之所有權是否仍存在
第二項 被拍賣動產之第三所有人對何人有不當得返還請求權
第三節 訴訟與不當由得利
第四節 擬制信託(constryctive )
(一)信託之意義
(二)分類
(1)明示信託
(2)默示信託
(三)擬制信託與不當得利之關係
(四)英美法中對擬制信託所揭示之講原則
(五)可發生擬制信託之其他類型
(1)衛平法之留置權所以(equitable line)
(2)求償代位權(Subrogtion)
(六)擬制信託之適用場合
(七)英美法系中相關實例之探討
(八)發生信託關係後之救濟
(1)受益人對於受託人所有之救濟
(2)受益人對於第三人所有之救濟
(3)受益人對於信託債權之債務人所有之救濟
附錄
附錄:各國法律之規定
附錄:本文參考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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