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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張麗真
論文名稱: 我國綜合所得課稅單位法律問題之研究
指導教授: 王建(火宣)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1981
畢業學年度: 69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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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問題,即夫妻合併申報制度問題總為納稅義務人所關切,且頗多爭論與建議,認為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夫妻必須合併申報稅負過重,且造成對婚姻之懲罰,因而乃有夫妻單獨申報、夫妻所得折半乘二申報等建議產生。但此類建多以納稅能力之大小,稅負多寡為重心,對於現行課稅單位在法律中之關係,則甚少獻議。事實上,課稅單位之選擇及其規定,與民法之夫妻財產制,強制執行時責任之歸屬。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課稅原則之適用,甚至課稅單位範圍之大小。例如未成年子女所得應否合併申報等皆有密切關係。本論文擬就以上有關之問題作法律方面之探討並予適當之建議。

    本論文主要係探討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所產生之各種法律問題,故除特別書明引用外國立法例或法院裁判等外,皆以我國現行規定為研究之對象。因係問題之研究,故偏重探討關係法應有之一致與配合,而於學說方面之敘述則較少提及。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課稅單位法律問題之產生
    第二章 課稅單位之類型
    第一節 單獨申報制度
    第二節 合併申報制度
    第三節 所得分割制度
    第四節 多組稅率制度
    第五節 我國現行之課稅單位制度
    第六節 選擇課稅單位應考慮之問題
    壹、租稅財政
    貳、社會政策
    參、法律問題
    第三章 夫妻財產制對選擇課稅單位之影響
    第一節 夫妻財產制之類型
    第二節 夫妻財產制影響課稅單位之選擇
    壹、Albert A. Hoeper V. Tax Commission of Wisconsion案
    貳、Burns Poe V. H. G. Seaborn案
    參、結語
    第三節 夫妻財產制與課稅單位法律關係之探討
    壹、肯定課稅單位之選擇受夫妻財產制之影響
    貳、否定課稅單位之選擇受夫妻財產制之影響
    參、結語
    第四章 合併申報制度下納稅責任之探討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與課稅單位之關係
    壹、納稅義務人之界說
    貳、納稅義務人與合併申報制度之關係
    第二節 納稅責任之歸屬
    壹、家長納稅責任
    貳、比例納稅責任
    參、連帶納稅責任
    肆、連帶不可分納稅責任
    第三節 案例檢討
    第五章 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課稅之問題
    第一節 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各國課稅之概況
    壹、美國
    貳、日本
    參、德國
    肆、我國現行規定
    第二節 夫妻一方為非居住者合併申報問題之商榷
    壹、夫妻一方為非居住者必須合併申報之法令規定
    貳、案例檢討
    參、現行稅法之規定
    肆、修正之建議
    第六章 未成年親屬所得合併申報之商榷
    第一節 未成年親屬所得申報之理論
    第二節 美國現行規定
    壹、聯邦所得稅之規定
    貳、州所得稅之規定
    參、分析
    第三節 我國現行規定之研究
    壹、受扶養親屬之認定
    貳、申報扶養親屬寬減額是否為合併申報之要件
    參、結語與建議
    第四節 未成年子女為非居住者合併申報之問題
    第七章 有關夫妻所得結算申報之問題
    第一節 不適法婚姻夫妻之結算申報
    壹、無效婚姻課稅之處理
    貳、得撤銷婚姻課稅之處理
    參、妾之所得應否合併申報
    第二節 配偶間財產交易所得課稅之商榷
    壹、配偶間財產「交易行為」之確認
    貳、配偶間財產「交易所得」之確認
    參、配偶間財產交易所得適用「贈與」免稅之可能性
    肆、結 語
    第八章 結論
    主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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