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黃子蕎 Huang, Zi-Qiao |
|---|---|
| 論文名稱: |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研究 A study on subjective conditional joinder of actions |
| 指導教授: | 姜世明 |
| 口試委員: |
吳從周
向明恩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2026 |
| 畢業學年度: | 114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41 |
| 中文關鍵詞: |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 、訴之主觀預備合併 、訴訟經濟 、紛爭解決一次性 、共同訴訟 |
| 外文關鍵詞: | Subjective conditional joinder of actions, Subjective conditional joinder of claims, Procedural economy, One-time dispute resolution, Joint litigation |
| 相關次數: | 點閱:6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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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紛爭形態漸趨複雜,因此,在實際訴訟中,除傳統上僅由單一原告與單一被告構成之訴訟關係以外,一對多或多對一之多數當事人訴訟型態亦愈發常見,而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便屬於其中一種訴訟類型。然,是否容許原告提起此種排列當事人先備位裁判順序之訴訟,以及如何因應主觀預備合併訴訟當中之審理裁判與上訴程序,向來為我國實務及學說之重點討論議題。據此,本文便以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作為研究對象,並聚焦討論上開關於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各式問題。
而本文於整理並分析我國實務裁判及學說文獻後,認為由於主觀預備合併訴訟可能導致被告地位不安定,故原則上應予以禁止,惟主觀預備合併訴訟尚有促進訴訟經濟、防止裁判矛盾等利益存在,因此,似可於符合容許要件時,例外允許原告提起主觀預備合併訴訟。再者,於後續訴訟程序中,本文認為法院宜以合併審理、合併辯論之方式進行審理,並於先位請求無理由時,方可就備位請求為裁判。最後,由於在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中,多不存在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之情形,是以,於討論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上訴情形時,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條判斷上訴效力,而認為未上訴之部分不一併移審於上訴審法院。又,縱然於採取不移審說之情況下,將可能產生裁判矛盾之現象,然,此係導因於當事人未就原先得上訴部分進行上訴而來,故基於尊重當事人處分權之考量下,仍應容許之。
As disputes become increasingly complex, multi-party litigation involving one-to-many or many-to-one relationships has become more common in judicial practice. Subjective conditional joinder of actions is one such form of litigation. However, whether plaintiffs should be permitted to initiate this type of action, as well as how courts should handle related trial and appellate procedures, has long been debated in Taiwanese practice and legal scholarship. Accordingly, this thesis examines the legal issues surrounding subjective conditional joinder of actions.
This study, after examining Taiwanese judicial decisions and academic literature, argues that subjective conditional joinder of actions should, as a general rule, be prohibited because it may undermine the stability of the defendant's procedural status. Nevertheless, given its potential to promote procedural economy and prevent inconsistent judgments, such joinder should be exceptionally permitted where specific requirements are satisfied. During the proceedings, the court should conduct a consolidated trial and render a decision on the subsidiary claim only if the principal claim is dismissed. Furthermore, because the claims involved generally do not require a uniform determination, the effect of an appeal should be governed by Article 55 of the Taiwan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such that the unappealed portion does not transfer to the appellate court. Although this approach may occasionally result in inconsistent judgments, such a consequence should be accepted in deference to the parties' autonomy in determining the scope of an appeal.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1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2
第四節 研究架構 2
第二章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定義、類型與容許與否考量之因素 5
第一節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定義 5
第二節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類型 7
第一項 原告方主觀預備合併訴訟 7
第二項 被告方主觀預備合併訴訟 8
第三項 主觀與客觀預備合併訴訟綜合型 9
第四項 第一預備與第二預備訴訟 9
第三節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容許與否考量之因素 10
第一項 訴訟經濟與紛爭解決一次性 11
第一款 訴訟經濟與紛爭解決一次性之基本內涵 11
第二款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與訴訟經濟及紛爭解決一次性之關聯 12
第二項 避免裁判矛盾 13
第一款 避免裁判矛盾之基本內涵 13
第二款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與避免裁判矛盾之關聯 14
第三項 處分權主義 14
第一款 處分權主義之基本內涵 14
第二款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與處分權主義之關聯 14
第四項 司法保護請求權 15
第一款 司法保護請求權之基本內涵 15
第二款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與司法保護請求權之關聯 16
第五項 審級利益 16
第一款 審級利益之基本內涵 16
第二款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與審級利益之關聯 17
第四節 小結 19
第三章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容許性爭論 21
第一節 德國主觀預備合併訴訟容許性之爭論 21
第一項 否定說 21
第二項 肯定說 23
第二節 我國主觀預備合併訴訟容許性之爭論 24
第一項 實務見解 24
第一款 否定說 25
第一目 第一審主觀預備合併訴訟 25
第二目 第二審主觀預備合併訴訟 26
第二款 限制肯定說 27
第一目 第一審主觀預備合併訴訟 28
第二目 第二審主觀預備合併訴訟 29
第三款 個案判斷說 31
第二項 學說見解 31
第一款 否定說 31
第二款 肯定說 35
第三款 限制肯定說 40
第四款 個案判斷說 43
第三項 本文見解 45
第三節 小結 48
第四章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可考量容許要件之設定 51
第一節 僅限於原告方或被告方主觀預備合併訴訟 51
第二節 對造甘受此攻防對象擴散之不利益情形或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拒卻而應訴 53
第三節 先位請求與備位請求須相互排斥 59
第四節 先、備位原告之主張在實質上、經濟上具有同一性或先、備位之訴所據之基礎事實同一 62
第五節 無礙於對造防禦 65
第六節 不致遲滯訴訟程序 67
第七節 考量對造審級利益 68
第八節 小結 73
第五章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訴訟繫屬、審理與裁判 77
第一節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訴訟繫屬 77
第一項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訴訟繫屬開始時點 78
第二項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訴訟繫屬消滅時點 81
第二節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審理 84
第三節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裁判 87
第一項 先位請求有理由之情形 87
第二項 先位請求無理由,備位請求有理由或無理由之情形 90
第三項 原告捨棄先位請求或備位請求之情形 92
第四項 被告對先位請求或備位請求認諾之情形 94
第四節 小結 96
第六章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上訴爭議問題 99
第一節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第二審上訴 99
第一項 第一審判決先位請求有理由之情形 99
第一款 實務見解 100
第一目 備位請求不移審且不審判說 100
第二目 備位請求移審且當然審判說 101
第二款 學說見解 105
第一目 備位請求不移審且不審判說 105
第二目 備位請求移審且當然審判說 106
第三目 個案判斷說 108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09
第二項 第一審法院判決先位請求無理由但備位請求有理由之情形 110
第一款 實務見解 110
第一目 不移審且不審判說 111
第二目 移審但不當然審判說 112
第三目 其他見解 115
第二款 學說見解 118
第一目 不移審說 118
第二目 移審說 118
第三目 個案判斷說 118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19
第三項 第一審判決先位請求與備位請求均無理由之情形 121
第一款 實務見解 121
第二款 學說見解 122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23
第二節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第三審上訴 124
第一項 第二審判決先位請求有理由之情形 124
第二項 第二審判決先位請求無理由但備位請求有理由之情形 125
第三項 第二審判決先位請求與備位請求均無理由之情形 128
第三節 小結 129
第七章 結論 133
參考文獻 137
壹、中文文獻(按姓氏筆畫排列)
一、書籍
1. 呂太郎,民事訴訟法,2024年3月,五版。
2. 沈冠伶,民事訴訟法(上),2025年10月,二版。
3. 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一)2015年筆記版,2015年9月,補訂。
4. 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二)2015年筆記版,2015年9月,補訂。
5.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上冊),2025年9月,十一版。
6.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下冊),2025年2月,十一版。
7. 許士宦,民事訴訟法(上) 口述講義民事及家事程序法第一卷,2025年8月,增訂四版。
8. 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2014年1月,修訂六版。
9. 陳啓垂,民事訴訟法(上冊),2015年10月。
10.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2023年8月,修訂十版。
11.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下),2024年2月,修訂十版。
12. 黃國昌,民事訴訟法教室Ⅰ,2010年9月,二版。
13. 楊建華原著(陳心弘增訂),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一),2010年10月。
14. 楊建華原著(陳心弘增訂),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二),2010年10月。
15. 楊建華原著(鄭傑夫增訂),民事訴訟法要論,2017年10月。
16. 劉明生,民事程序法爭議問題研究,2023年10月,二版。
17. 劉明生,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2023年10月,七版。
18. 駱永家,民事法研究Ⅰ,1999年3月,八版。
19. 駱永家,民事法研究Ⅱ,1999年3月,修訂七版。
20. 駱永家,民事法研究Ⅲ,1999年9月,七版。
21. 駱永家,新民事訴訟法Ⅱ,2011年10月。
22. 魏大喨,民事訴訟法,2025年9月,修訂四版。
二、專書論文
1. 吳從周、陳協奇,接續觀察主觀預備合併在我國之發展—瀏覽德國學說、兼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3號判決,收於:范光群教授七秩華誕祝壽文集編輯委員會,程序正義、人權保障與司法改革—范光群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171-198,2009年3月。
2. 沈冠伶,訴訟權保障與民事訴訟—以大法官關於「訴訟權」之解釋為中心,收於: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頁1-61,2006年4月。
3. 范光群,主觀預備合併之訴在我國的發展,收於:民事程序法之問題及發展,頁1-73,2007年3月。
4. 許士宦,民事訴訟上之公正程序請求權,收於: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現代國家與憲法—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頁1585-1609,1997年3月。
5. 許士宦,民事訴訟法修正後審判實務上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之新發展—二○○五年最高法院有關民事訴訟法裁判之進展—,收於:集中審理與審理原則,頁47-119,2009年5月。
6. 許士宦,訴主觀預備合併之法律構造,載: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頁275-303,2011年12月。
7. 陳啓垂,論預備的主觀訴訟合併,收於:姜世明主編,共同訴訟之研究—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十一卷,頁247-264,2020年4月。
8. 陳榮宗,主觀之預備合併之訴,收於:舉證分配與民事程序法第二冊,頁135-152,1984年3月。
9. 黃國昌,第二審之主觀預備追加—隱縮在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212號判例背後的問題,收於:民事程序法學的理論與實踐,頁97-116,2012年3月。
三、期刊論文
1. 王甲乙,共同訴訟,法學叢刊,12卷2期,頁47-62,1967年4月。
2. 吳明軒,主觀之訴之預備合併—兼評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七二二號判決之貢獻,月旦法學雜誌,117期,頁174-183,2005年2月。
3. 吳從周,初探訴訟經濟原則—一個法律繼受的後設描述,興大法學,6期,頁1-70,2010年5月。
4. 吳從周,所謂「上訴不可分」原則—上訴效力溯源德國文獻初探,台灣本土法學雜誌,86期,頁150-160,2006年9月。
5. 吳從周,訴之客觀預備合併第二審法院之審理裁判,台灣本土法學雜誌,71期,頁166-172,2005年6月。
6. 呂太郎,主觀的訴之預備合併之再構成,軍法專刊,31期1卷,頁30-42,1985年1月。
7. 沈冠伶,主觀預備合併之上訴—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86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191期,頁49-62,2012年1月。
8.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總論:第一講—建構及解釋適用民事訴訟法之基本考量要素,月旦法學教室,19期,頁74-83,2004年5月。
9.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學的制高點—進入一個博大精深的美麗殿堂,月旦法學教室,100期,頁111-128,2011年2月。
10. 許士宦,第二審程序基於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當事人追加—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評釋,月旦裁判時報,66期,頁34-45,2017年12月。
11. 陳啓垂,主觀的預備合併之訴,月旦法學教室,107期,頁24-26,2011年9月。
12. 陳瑋佑,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第二審之當事人追加—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台灣法學雜誌,325期,頁1-22,2017年8月。
13. 陳榮宗,預備合併之訴,法學叢刊,22卷4期,頁55-66,1976年10月。
14. 劉明生,當事人變更與追加—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三號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三三二號裁定,月旦法學雜誌,191期,頁191-204,2011年4月。
15. 劉明生,輔助參加之確定判決效力—既判力、爭點效抑或參加效?,月旦法學雜誌,265期,頁120-142,2017年6月。
16. 劉明生,當事人變更與追加之容許要件:以當事人同意權之保護為中心—評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月旦裁判時報,72期,頁30-40,2018年6月。
四、研討會資料
1. 論主觀預備合併之訴在我國之發展,收於: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七),頁63-189,2002年11月。
貳、德文文獻(按字母順序排列)
一、註釋書
1. Bork, Reinhard/Roth, Herbert (Hrsg.), Kommentar zur Zivilprozessordnung, Band 1: Einleitung, §§ 1–77, 23. Auflage, 2014 (zitiert Stein/Jonas).
2. Kern, Christoph A./Diehm, Dirk (Hrsg.), ZPO - Zivilprozessordnung, Kommentar, 2. Auflage, 2020.
3. Krüger, Wolfgang/Rauscher, Thomas (Hrsg.), Münchener Kommentar zur Zivilprozessordnung , Band 1: §§ 1–354, 7. Auflage, 2025 (zitiert MüKoZPO).
4. Saenger, Ingo (Hrsg.), Zivilprozessordnung: Familienverfahren, Gerichtsverfassung, Europäisches Verfahrensrecht, Handkommentar, 9. Auflage, 2021 (zitiert Hk-ZPO).
5. Voit, Wolfgang (Hrsg.), Zivilprozessordnung: ZPO mit 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Kommentar, 23. Auflage, 2026 (zitiert Musielak/Voit).
二、書籍
1. Rosenberg, Leo/Schwab, Karl Heinz/Gottwald, Peter, Zivilprozessrecht, 18. Auflage, 2018.
全文公開日期 203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