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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邱怡雯
Qiu, Yi-Wen
論文名稱: 非財產上損害與賠償相當金額 —以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為中心
Non-Pecuniary Damage and Appropriate Monetary Compensation —Focusing on Article 195 Paragraph 1 of the Taiwan Civil Code
指導教授: 向明恩
Hsiang, Ming-En
口試委員: 吳從周
Wu, Chung-Jau
許政賢
Hsu, Cheng-Hsien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26
畢業學年度: 114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97
中文關鍵詞: 人格權人格法益非財產上損害財產上損害損害賠償回復原狀金錢賠償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第1項差額說精神上痛苦
外文關鍵詞: Personality Rights, Personality Interests, Non-Pecuniary Damage, Pecuniary Damage, Damages, Restoration in Kind, Monetary Compensation, Appropriate Monetary Compensation, Solatium, Article 195, Paragraph 1 of the Taiwan Civil Code, Difference Theory of Damages, Mental Suff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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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所謂之「非財產上損害」以及「賠償相當金額」,於我國損害賠償法體系中究竟應如何定位,長期以來學說與實務見解均未獲充分釐清。尤其於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肯認法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後,過往將非財產上損害等同於精神上痛苦之理解,已面臨重新檢討之必要。
    本文首先自我國損害賠償法體系出發,分析損害之概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功能,以及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之規範關係。本文以為我國損害賠償法係採回復原狀為優先,金錢賠償作為補充性手段之基本原則,此一原則並不因損害性質為財產上損害或非財產上損害而有所不同。其次,本文透過整理與分析損害類型界定之邊際案例,重新檢視非財產上損害之內涵。本文認為,非財產上損害固然包含被害人所承受之精神上痛苦,然其並非非財產上損害之唯一內容。人格法益客觀狀態之減損,亦應屬非財產上損害之評價範圍。故非財產上損害應理解為人格法益受侵害所生之單一損害,其內涵同時包含主觀情感損害與客觀人格法益狀態減損兩個面向,而非彼此獨立之損害類型。
    最後,本文整理近年我國實務上各項人格法益受侵害之案型,觀察回復原狀與賠償相當金額於實務上的具體運作情形。本文發現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並非各自獨立之救濟手段,而係具有相互補充與調整之關係。尤其於名譽權受侵害之案件,當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已足以填補損害時,法院所酌定之慰撫金數額,將可能隨之降低或甚至不予准許。本文以為採此解釋,方能維持我國損害賠償法體系之一致性,並提供人格權保障更完整之論理基礎。


    The proper positions of “non-pecuniary damage” and “appropriate monetary compensation” under Article 195, Paragraph 1 of the Taiwan Civil Code within the law of damages have long remained insufficiently clarified in both legal scholarship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particular, following the Supreme Court Grand Chamber Civil Ruling No. 544 of 2023, which recognized that juridical persons may claim compensation for non-pecuniary damage, the traditional understanding that equates non-pecuniary damage with mental suffering now requires reconsideration.

    This thesis begins with an examination of the law of damages, analyzing the concept of damage, the functions of compensation for non-pecuniary damage, and the norm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storation in kind and monetary compensation. It argues that the law of damages is founded upon the basic principle that restoration in kind takes priority, while monetary compensation serves as a supplementary remedy. This principle applies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damage is pecuniary or non-pecuniary in nature. Next, through a review and analysis of borderline cases concerning the classification of damage, this thesis reexamines the content of non-pecuniary damage. It contends that although non-pecuniary damage includes the mental suffering experienced by the injured party, mental suffering is not its sole component. Impairment of the objective state of personality interests should likewise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non-pecuniary damage. Accordingly, non-pecuniary damage should be understood as a single form of damage arising from the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ity interests, encompassing two dimensions—subjective emotional harm and impairment of the objective state of personality interests—rather than as two independent categories of damage.

    Finally, this thesis reviews recent judicial decisions involving various types of infringements of personality interests and examines how restoration in kind and appropriate monetary compensation operate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study finds that restoration in kind and monetary compensation are not independent remedies, but instead function in a complementary and mutually adjusting manner. In particular, in cases involving infringements of the right to reputation, where appropriate measures for restoring reputation are sufficient to remedy the damage, courts may correspondingly reduce the amount of solatium or even deny such compensation. This thesis argues that such an interpretation preserves the coherence of the law of damages and provides a more comprehensive doctrinal found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提出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2
    第三節 研究範圍 3
    第四節 研究架構 4
    第二章 我國法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體系 7
    第一節 我國損害賠償體系之結構 7
    第一項 現行規範體系與基本原則 7
    第一款 民事責任法之功能 8
    第二款 懲罰功能? 10
    第二項 賠償客體 15
    第一款 損害之定義 16
    第一目 差額說 17
    第二目 規範意義之損害 19
    第三目 客觀意義之損害 21
    第四目 小結 23
    第二款 損害類型之區分 25
    第一目 積極損害與消極損害 25
    第二目 履行利益之損害與信賴利益之損害 27
    第三目 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 28
    第三項 賠償方法 29
    第一款 回復原狀 29
    第一目 應有狀態之回復 30
    第二目 完整利益之維護 31
    第三目 回復原狀為原則性手段 32
    第四目 立法過程與實務變遷 34
    第五目 醫療費用性質之再認識 39
    第二款 金錢賠償 43
    第一目 完整利益之賠償? 43
    第二目 價值利益之賠償 44
    第二節 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6
    第一項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之濫觴 46
    第一款 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立法沿革 47
    第二款 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範模型 49
    第二項 民法第18條與第195條第1項之互動關係 50
    第一款 民法第18條規定之立法沿革 50
    第二款 民法第18條規定之規範模型 51
    第三款 民法第195條第1項為第1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 56
    第三項 民法第213條與第195條第1項之互動關係 58
    第一款 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方法 58
    第二款 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方法得否併用? 65
    第三款 再觀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71
    第四項 自比較法角度觀察我國損害賠償法 72
    第一款 德國民法之損害賠償法體系 73
    第一目 損害賠償之方法與範圍 73
    第二目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法之立法沿革 77
    第三目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法之規範 83
    第二款 德國與我國損害賠償法之關聯 85
    第三節 非財產上損害金錢賠償之功能 93
    第一項 填補功能(Ausgleichsfunktion) 93
    第二項 慰撫功能(Genugtuungsfunktion) 95
    第三項 克服功能(Überwindungsfunktion) 97
    第四項 預防功能(Präventivfunktion) 99
    第五項 懲罰功能? 102
    第一款 學說爭議 103
    第二款 再觀108年台上大字第2680號民事裁定 110
    第六項 小結 112
    第三章 重新檢視非財產上損害之概念 115
    第一節 財產與非財產上損害之區分基準 115
    第一項 是否得以金錢計算 115
    第二項 是否係對財產物質所加之損害 116
    第三項 是否屬於財產概念的損害 117
    第四項 是否產生財產上變動 118
    第五項 小結 119
    第二節 財產與非財產上損害分界之邊際案例 122
    第一項 財產上損害適用範圍之擴張 122
    第一款 人格權之財產利益 123
    第一目 姓名權及肖像權 123
    第二目 法人商譽受損 128
    第二款 物之使用利益喪失 134
    第一目 實務見解 135
    第二目 學說見解 136
    第二項 其他人格法益擴張之趨勢 141
    第一款 居住安寧人格法益 141
    第二款 遺族對故人的虔敬追思情感 143
    第三款 意思決定自由? 147
    第四款 飼主對寵物之人格法益? 151
    第三項 非財產上損害核心特徵之探求 158
    第一款 旅遊時間浪費? 158
    第二款 傷重無感知能力 164
    第三款 肖像權受侵害? 168
    第四款 法人名譽權受侵害 171
    第一目 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 172
    第二目 德國法見解 183
    第三目 日本法見解 186
    第四目 小結 189
    第三節 精神痛苦、慰撫金及非財產上損害之關係 190
    第一項 非財產上損害不應僅限於精神上痛苦 190
    第一款 情感損害與精神上痛苦之關係 190
    第二款 慰撫金用語之侷限性 196
    第三款 精神上痛苦不屬於非財產上損害之唯一內涵 200
    第一目 法人名譽權受侵害 200
    第二目 身分法益受侵害 207
    第三目 旅遊時間浪費 211
    第二項 非財產上損害概念之再認識 215
    第一款 因侵害人格法益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 215
    第二款 因違反契約而生之非財產上損害 217
    第四章 非財產上損害金錢賠償數額之決定 221
    第一節 回復原狀與賠償相當金額之互動關係 221
    第一項 名譽權受侵害之情形 221
    第一款 回復名譽適當處分之實務發展 222
    第一目 釋字第656號公布前 222
    第二目 釋字第656號公布後 223
    第三目 111年憲判字第2號公布後 225
    第二款 回復名譽適當處分與金錢賠償之關係 227
    第三款 象徵性賠償金係屬「相當」金額? 231
    第二項 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之情形 238
    第一款 具外部修復可能性之人格法益 238
    第二款 具高度不可逆性之人格法益 243
    第二節 影響賠償相當金額之酌定因素 245
    第一項 名譽權受侵害之情形 246
    第一款 自然人名譽權受侵害 247
    第一目 僅單純准予賠償慰撫金 247
    第二目 同時准予回復名譽處分與慰撫金 249
    第三目 僅單純准予回復名譽處分 250
    第四目 僅單純請求慰撫金賠償 251
    第二款 法人名譽權受侵害 252
    第一目 法人對法人的訴訟關係 253
    第二目 法人對自然人的訴訟關係 255
    第二項 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之情形 257
    第一款 肖像權受侵害 257
    第二款 遺族對故人的虔敬追思情感 260
    第一目 以對故人的追思情感作為論述基礎 260
    第二目 以遷葬意思決定自由作為論述基礎 262
    第三目 小結 264
    第三款 居住安寧人格法益 265
    第一目 房屋管線漏水 265
    第二目 異味侵入 267
    第三目 噪音汙染 268
    第四目 小結 270
    第五章 結論 279
    參考文獻 283

    壹、 中文文獻(按姓氏筆畫排列)
    一、 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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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澤鑑,民法總則,增補新版,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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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期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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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千維,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三項之增列,對於物以及人格法益損害賠償方法理念之影響,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18期,頁1-100,2005年。
    3. 王千維,由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三項之修正看我國民法物之損害賠償責任理念的變動,政大法學評論,74期,頁1-60,2003年。
    4. 王千維,論人格法益損害之賠償方法,月旦法學雜誌,99期,頁115-133,2003年。
    5. 王怡蘋,人格權之經濟利益?──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探討人格權之保護,裁判時報,74期,頁23-30,2018年。
    6. 王怡蘋,人格權經濟利益之法制建構,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52卷1期,頁131-176,2023年。
    7. 王怡蘋,法人得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當代法律,44卷,頁108-112,2025年。
    8. 王怡蘋,侵權責任中關於身分法益之保障——從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號判決、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號判決談起,月旦法學雜誌,207期,頁201-216,2012年。
    9. 王筱茜,旅遊契約「時間浪費」賠償之性質與適用──從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談起,軍法專刊,71卷1期,頁109-132,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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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袁義昕,會計與法律的交錯——論商譽,法學新論,1期,頁87-116,2008年。
    51. 張永健、李宗憲,身體健康侵害慰撫金之實證研究:2008 年至 2012 年地方法院醫療糾紛與車禍案件,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4卷4期,頁1785-1843,2015年。
    52. 張韻琪,侵害法人名譽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日本法與我國法之對話,台灣法律人,48卷,頁23-37,2026年。
    53. 張韻琪,商譽侵害之損害賠償──兼論「風評被害」之賠償,月旦法學雜誌,364期,頁38-49,2025年。
    54. 張譯文,業務的嘴,騙人的鬼?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67號判決簡析,台灣法律人,40期,頁186-194,2025年。
    55. 許政賢,在規範性脈絡中之法人慰撫金——再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台灣法律人,47期,頁151-163,2026年。
    56. 許政賢,法人之名譽或信用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台灣法律人,45期,頁157-170,2025年。
    57. 許政賢,法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4號民事判決,裁判時報,163期,頁3-13,2026年。
    58. 許政賢,法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舉證責任—以侵害商譽事件為例,新學林法學,13期,頁154-158,2026年。
    59. 許政賢,侵害法人商譽所致損害賠償之酌定與量定,月旦法學教室,278期,頁8-12,2025年。
    60. 許政賢,侵權行為責任中精神損害賠償與懲罰性賠償金——以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為例,政大法學評論,146期,頁305-378,2016年。
    61. 許景翔,論「遷葬意思決定自由權」之本質──評析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月旦律評,9期,頁132-139,2022年。
    62. 郭冠甫,以美國法觀點論物的使用利益損害之賠償問題,靜宜法學,8期,頁217-257,2019年。
    63. 陳汝吟,法人之人格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月旦實務選評,6卷2期,頁121-129,2026年。
    64. 陳汝吟,侵害陪伴動物之慰撫金賠償與界限,東吳法律學報,30卷3期,頁45-96,2019年。
    65. 陳宛妤,法人名譽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評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544 號裁定,月旦法學雜誌,371期,頁28-40,2026年。
    66. 陳忠五,產前遺傳診斷失誤的損害賠償責任─從「新光醫院唐氏症事件」論我國民事責任法的新課題,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4卷6期,頁107-260,2005年。
    67. 陳忠五,詐欺他人訂立契約的侵權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判決簡析,台灣法律人,18期,頁126-138,2022年。
    68. 陳忠五,僱用人對受僱人行使求償權的規範依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53號判決(托嬰窒息死亡案)簡析(一),台灣法律人,12期,頁161-171,2022年。
    69. 陳忠五,繼承人妨害其他繼承人參與喪葬事宜的侵權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判決簡析,台灣法律人,20期,頁111-122,2023年。
    70. 陳旺聖,論相鄰關係「居住環境權」保護之法秩序變遷,國立高雄大學法學論叢,19卷1期,頁183-293,2023年。
    71. 陳致睿,婚攝業者遺失影帶之非財產上損害──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評釋,裁判時報,64期,頁72-89,2017年。
    72. 陳聰富,人身侵害之損害概念,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5卷1期,頁47-110,2006年。
    73. 陳聰富,人格權的保護,月旦法學教室,132期,頁42-53,2013年。
    74. 陳聰富,物之損害賠償,月旦法學雜誌,257期,頁61-82,2016年。
    75. 陳聰富,勞動能力喪失與慰撫金的調整補充機能—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九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22期,頁218-225,2005年。
    76. 惲純良,商譽損失作為背信罪之財產損害?──評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號判決,月旦刑事法評論,11期,頁126-140,2018年。
    77. 游進發,僱用人之侵權責任,月旦法學教室,198期,頁53-59,2019年。
    78. 甯馨,生與死──與談「遷葬之人格利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月旦律評,5期,頁78-85,2022年。
    79. 黃立,剖析債編新條文的損害賠償方法,月旦法學雜誌,61期,頁87-93,2000年。
    80. 黃松茂,法人人格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台灣法律人,48期,頁38-62,2026年。
    81. 黃松茂,物受侵害時之慰撫金請求權?,台灣法律人,10期,頁167-178,2022年。
    82. 黃松茂,遷葬之人格利益?──評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裁判時報,117期,頁27-43,2022年。
    83. 楊佳元,物之毀損的損害賠償方法,月旦法學教室,21期,頁14-15,2004年。
    84. 葉啟洲,身分法益侵害之損害賠償的實務發展及其檢討,政大法學評論,128期,頁1-78,2012年。
    85. 葉啟洲,愛情保險單與愛情靈骨塔:因詐欺對被害人取得債權之撤銷、侵權賠償與不當得利──台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716號民事判決,台灣法律人,9期,頁144-158,2022年。
    86. 葉新民,因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而生賠償責任的法律效果,裁判時報,105期,頁18-27,2021年。
    87. 葉新民,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得定性為財產損害的要件──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民事判決中所隱含的法之續造,裁判時報,98期,頁29-39,2020年。
    88. 葉新民,物之抽象使用利益的損害賠償-以德國法為中心,靜宜法學, 10期,頁227-299,2021年。
    89. 詹森林,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時之金錢賠償與加給利息--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九六號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期,頁49-62,2000年。
    90. 詹森林,自由權之侵害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四六二號民事判決之研究(上),萬國法律,69期,頁2-9,1993年。
    91. 詹森林,自由權之侵害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四六二號民事判決之研究(下),萬國法律,70期,頁8-14,1993年。
    92. 詹森林,非財產上損害與懲罰性賠償金,裁判時報,5期,頁32-39,2010年。
    93. 詹森林,損害概念的實務發展──「差額說」與「評價說」,月旦法學雜誌,364期,頁4-15,2025年。
    94. 廖大穎,商譽入股,月旦法學教室,114期,頁24-26,2012年。
    95. 管靜怡,遷葬意思決定自由權之侵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裁判時報,117期,頁44-53,2022年。
    96. 劉春堂,論旅遊契約,輔仁法學, 19期,頁125-165,2000年。
    97. 謝銘洋,從美國法上之商業利用權(right of publicity)探討肖像權之財產權化──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三九六號民事判決解析,裁判時報,4期,頁102-108,2010年。
    98. 簡秀如,智慧財產相關爭議中,企業得否主張業務信譽之損害賠償?,理律新知,114年9月號,頁1-2,2025年。
    99. 顏佑紘,論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下)-自“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128號判決出發檢討學說及實務見解,判解研究,43輯,頁107-136,2008年。
    100. 魏大喨,適足住房權作為房屋使用利益喪失求償之規範依據--最高法院105年台上第2293號民事判決評析(上),司法周刊,1992期,頁2-3,2020年。
    101. 魏大喨,適足住房權作為房屋使用利益喪失求償之規範依據--最高法院105年台上第2293號民事判決評析(下),司法周刊,1994期,頁2-3,2020年。
    102. 魏大喨,適足住房權作為房屋使用利益喪失求償之規範依據--最高法院105年台上第2293號民事判決評析(中),司法周刊,1993期,頁2-3,2020年。
    103. 魏大喨,環境公害民事賠償責任在臺灣侵權行為法體系理論及實務發展,月旦法學雜誌,367期,頁135-171,2025年。
    104. 魏伶娟,論飼主就寵物遭不法侵害之慰撫金賠償問題──以我國與德國之發展趨勢為中心,興大法學,30期,頁73-116,2021年。
    105. 魏啓證,侵害寵物之精神損害賠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判決,裁判時報,139期,頁82-93,2024年。
    106. 羅裕翔,法人名譽、信用受損得否併為主張非財產上之損失?──簡評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大法庭裁定(上),財稅法令半月刊,48卷14期,頁22-29,2025年。
    107. 羅裕翔,法人名譽、信用受損得否併為主張非財產上之損失?──簡評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大法庭裁定(下),財稅法令半月刊,48卷15期,頁28-35,2025年。
    三、 專書論文
    1. 王千維,民法上之慰撫金與名譽權之侵害,收於:跨世紀民事法理之新思維,頁269-340,2012年。
    2. 王千維,民法上之慰撫金與名譽權侵害,收於:司法院民事廳編,慰撫金酌定研討會論文集,頁287-364,2012年。
    3. 王千維,由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之區分,看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八之非財產損害的財產化,收於:林誠二教授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私法學之傳統與現代(上)林誠二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1-48,2004年。
    4. 王怡蘋,商標侵害之損害賠償計算——以民國100年修法為核心,收於:著作權法與商標法論文集,頁353-396,2018年。
    5. 王澤鑑,慰撫金,收於: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二),頁176-200,2009年。
    6. 邱聰智,回復原狀的規範意義—類型思維舉隅之,收於:劉春堂教授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民事法新思維之開展—劉春堂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327-362,2008年。
    7. 姚志明,物的損害之金錢損害賠償計算,收於:民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法的學思歷程與革新取徑—吳啟賓前院長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143-169,2017年。
    8. 施啓揚,從個別人格權到一般人格權,收於:鄭玉波編,民法總則論文選輯(上),頁368-393,1984年。
    9. 陳自強,名譽侵害慰撫金酌定,收於:司法院民事廳編,慰撫金酌定研討會論文集,頁381-396,2012年。
    10. 陳忠五,慰撫金酌定標準之研究──以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事件類型為中心,收於:慰撫金酌定研討會論文集司法院民事廳編,慰撫金酌定研討會論文集,頁397-471,2012年。
    11. 葉啟洲,性侵害事件慰撫金酌定標準之研究,收於:司法院民事廳編,慰撫金酌定研討會論文集,頁2-52,2012年。
    12. 詹森林,侵害生命權事件慰撫金酌定標準之研究,收於:司法院民事廳編,慰撫金酌定研討會論文集,頁53-117,2012年。
    13. 詹森林,損害之概念,收於:民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法的學思歷程與革新取徑—吳啟賓前院長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407-453,2017年。
    14. 劉春堂,肖像權侵害之救濟-以精神利益(人格價值)之保護為中心,收於:陳猷龍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法學的實踐與創新-陳猷龍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頁33-65,2013年。
    15. 鄭傑夫,慰撫金酌定之標準—以生命權為中心,收於:慰撫金酌定研討會論文集,頁119-285,2012年。
    16. 魏大喨,名譽侵害慰撫金之酌定—兼談慰撫金量化表之省思,收於:司法院民事廳編,慰撫金酌定研討會論文集,頁365-396,2012年。
    四、 研討會文章
    1. 王千維,損害賠償法上的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民法百年論壇【債法的變遷】,國立中興大學法政學院、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頁1-58,2025年10月17日。
    2. 葉啟洲,臺灣侵權行為法之回顧與展望—法律繼受、社會變遷與本土發展,民法百年論壇【債法的變遷】,國立中興大學法政學院、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頁1-37,2025年10月17日。
    五、 學位論文
    1. 呂柏邑,論物不能使用之損害賠償,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24年。
    2. 高婕如,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事件慰撫金酌定之比較研究-以英國與我國法實務案例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24年。
    3. 許景翔,死者人格與遺族情感保護之研究──以「敬愛追慕感情之法益」具體化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7年。
    4. 陳姵吟,侵害債權人人格權之債務不履行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6年。
    5. 黃松茂,人格權之財產性質-以人格特徵之商業利用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6. 葉恬甯,契約非財產履行利益的保護與違約之損害賠償論文,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26年。
    7. 詹森林,物之使用可能性之損害賠償,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4年。
    8. 鄭吉祥,代表人責任作為他人行為責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23年。

    貳、 德文文獻
    一、 書籍
    1. Lange, Hermann, Schadensersatz, 2. Aufl., 1990.
    2. Lorenz, Egon, Immaterieller Schaden und "billige Entschädigung in Geld" -Eine Untersuchung auf der Grundlage des §847 BGB, 1981.
    3. Schubert, Claudia, Die Wiedergutmachung immaterieller Schäden im Privatrecht, 2013.
    4. Wiese, Günther, Der Ersatz des immateriellen Schadens, 1964.
    二、 註釋書
    1. Burmann, Michael /Heß, Rainer /Hühnermann, Katrin /Jahnke, Jürgen (Hrsg.), Straßenverkehrsrecht, 29. Auflage. 2026.
    2. Dauner-Lieb, Barbara/ Heidel, Thomas/ Ring, Gerhard (Hrsg.), NomosKommentar, 4. Auflage, 2021 (zitiert NK-BGB).
    3. Haag, Kurt (Hrsg.), Der Haftpflichtprozess, 29. Auflage. 2024.
    4. Hau, Wolfgang/Poseck, Roman (Hrsg.), Beck'sche Online-Kommentare, 77. Ed., 01.02.2026 (zitiert BeckOK BGB).
    5. Henssler, Martin (Hrsg.), 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 BGB, Band 6: Schuldrecht - Besonderer Teil III §§ 631-704, 9. Auflage, 2023 (zitiert MüKoBGB).
    6. Krüger, Wolfgang (Hrsg.), 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 BGB, Band 2: Schuldrecht - Allgemeiner Teil I §§ 241-310, 10. Auflage, 2025 (zitiert MüKoBGB).
    7. Schubert, Claudia (Hrsg.), 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 BGB, Band 1: Allgemeiner Teil §§ 1-240a, AllgPersönlR, StiftRG, ProstG, AGG, 10. Auflage. 2025. (zitiert MüKoBGB).
    8. Schulze, Reiner/Dörner, Heinrich/Ebert, Ina u.a. (Hrsg.),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Handkommentar, 12. Auflage, 2024 (zitiert HK-BGB).
    9. Schulze, Reiner/Grziwotz, Herbert/Lauda, Rudolf (Hrsg.),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 5. Auflage, 2024 (zitiert GF-BGB).
    10. Slizyk, Andreas, Handbuch Schmerzensgeld, 22. Auflage, 2026.
    11. Stürner, Rolf (Hrsg.), Jauernig,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Kommentar, 19. Auflage. 2023.
    三、 期刊文章
    1. Neuner, Jörg, Das Schmerzensgeld, JuS 2013,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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