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吳明真 |
|---|---|
| 論文名稱: |
台灣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研究 無 |
| 指導教授: | 李厚高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學院 - 財政學系 Department of Public Finance |
| 論文出版年: | 1977 |
| 畢業學年度: | 66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218 |
| 中文關鍵詞: | 無 |
| 相關次數: | 點閱:76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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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公共設施之完善與否,不僅可顯示市民生活程度之好壞,同時亦可表現一國文明水準之高低,因而現代國家從事都市建設時,對公共設施之配置,均針對市民生活需要及將來都市發展情況,預先訂定周密之計劃,然後依此計劃逐期開發建設,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並促進都市有計劃之發展。然而計劃擬定之初,各項公共設施大都尚未興建,為使將來興建時其土地不致為其他使用目的所侵佔,因而擬定計劃時須預留土地,並禁止其為妨礙原指定目的之使用,於是乃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產生。
目前台灣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之產生,主要原因有三:(1)取得方式不當:一般採協議收購或征收方式以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需鉅額補償費,故取得速度緩慢,有賴其他有效措施配合,以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開發。(2)有關法令規定之缺失: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未征收前土地使用受限制;保留期間尚需繳納地價稅;征收時補償地價偏低,不足以於其他地區購得類似之土地,且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因而常招致民怨,為保障人民權益,實有修改現行法制缺失之必要。(3)財源不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征收及闢建,須有充裕之財源以資配合,目前地方政府財力不足,因而未能於法定期限內征畢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征收時所能給付之地價亦因而偏低,在目前地價日益增漲之情況下,保留地意緩征收,只有使政府負擔日益加重,故應尋求固定可靠之財源,以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問題。
台灣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都市計劃法修正公布前尚未取得者,將於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六日到期,都市計劃法修正公布後依法陸續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亦應於十五年內取得之,逾期如不征收,即視為撤銷。故如何尋求有效之方法及可靠之財源,以協助政府於法定期限內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及如何修改現有法令缺失,以維護人民權益,乃為本文研究之重心。
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緒論,簡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意義,同時依其性質將公共設施保留地劃分為遊憩設施用地、文教設施用地、自治設施用地、醫療設施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及公用設施用地六種,並依其類別分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效益。
第二章為台灣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現狀分析,首先對台灣省及台北市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就其為公地或私地、是否已開闢、及個別包括項目加以說明。然後將現有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標準與國外標準作一比較,分析其是否能適應國內目前及將來之需求。最後對台灣地區尚未開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作一概估,計算其全部闢建完成所需經費若干,以為擬定決策之參據。
第三章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台灣地區目前保留地之取得方式以協議收購及公用征收為主,因需鉅額資金,非政府財力所能負擔,致使保留地征收速度緩慢,故政府對於市地重劃、區段征收、獎勵私人投資、及公有土地之撥用等方式,應切實配合運用,以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同時再參酌外國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如超額征收法、優先發展法、土地先買權、土地購儲制度、發展權移轉制度,相信定能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
第四章為現行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法令規定之缺失及改進辦法,就現行法令規定保留地之保留期間土地利用問題、法定最長保留期限問題、保留期間土地課稅問題、及征收時保留地之補償等主要問題作一檢討,並提出解決問題之辦法,以維護人民之權益。
第五章為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所需財源之籌措,目前保留地問題之產生,主要乃因政府未能如期征闢保留地,及征收時補償地價偏低所致,但問題癥結乃無充裕之財源以資配合,故欲解決保留地問題,必先籌措固定可靠之財源。本章主要就都市計劃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條所載之都市建設財源,如:編列年度預算、發行地方建設公債、征收都市建設捐、提撥土地稅收入、及征收工程受益費等,研擬如何積極加強運用,以充裕征收保留地之財源。
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就各章所述之綜合討論,提出原則性之建議。
台灣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研究目錄
謝詞
提要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意義1
第二節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效益4
第二章 台灣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現況分析21
第一節 台灣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面積21
第二節 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標準26
第三節 公共設施保留地闢建所需經費概估38
第三章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辦法53
第一節 我國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53
一、公有土地之撥用53
二、私有土地之取得58
(一)、協議收購58
(二)、公用征收62
(三)、區段征收66
(四)、市地重劃70
三、獎勵私人投資興辦公共設施90
第二節 各國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辦法94
一、優先發展法與土地先買權94
二、超額征收法97
三、土地購儲制度102
四、發展權移轉制度106
第四章 現行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法令規定之缺失及改進辦法117
第一節 法定最長保留期限問題117
第二節 保留期間土地利用問題121
第三節 公共設施保留地課稅問題126
第四節 保留地征收之補償問題138
第五章 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所需財源之籌措149
第一節 編列年度預算149
第二節 發行地方建設公債158
第三節 都市建設捐之征收173
第四節 征收工程受益費178
第五節 提撥土地稅收入185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207
參考書目215
一、中文部份
1.張則堯:財政學原理,三民書局,六十五年八月二四版。
2.李厚高:財政學,三民書局,五十七年八月。
3.陳聽安:教育投資問題,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六十年十月。
4.陳聽安:台灣地方,財政研究,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六十三年十月。
5.陳廳安:政府教育經費分配問題之研究,台灣省教育廳,六十四年十月。
6.蕭 錚:平均地權之理論體系,中國地政研究所,五十七年九月再版。
7.史尚寬:土地法原論,正中書局,五十三年七月四版。
8.鮑德澂:土地法規概論,中國地政研究所,五十九年一月再版。
9.李先良:都市計劃學,正中書局,五十二年八月。
10.周一蘷:都市計劃講話,華岡出版社,五十九年五月。
11.周一蘷:市地經濟學,中國地政研究所,六十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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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蘇志超:土地政策之比較研究,台灣中華書局,五十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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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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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都市建設及住宅計劃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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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市發展與都市土地問題,五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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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物價統計月報,行政院主計處,六十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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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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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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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遣產及贈與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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