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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薛進坤
論文名稱: 我國不當勞動行為法規範之探討
指導教授: 王惠玲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學院 - 勞工研究所
Institute for Labour Research
論文出版年: 1998
畢業學年度: 86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16
中文關鍵詞: 不當勞動行為法律規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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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當勞動行為法規範作為落實憲法保障勞動基本權的法律體系之一環,對於維持正常集體勞資關係秩序具有極大的功能,是以我國之不當勞動行為法規範之內容及成效,頗值深入探討。

    總結本論文之探討,筆者以為現行不當勞動行為法規範的問題,主要還是源自於法律規範的不足以及對法律的錯誤解釋,因此要改正現行制度的缺失,應從修法與重新解釋法律規範著手。

    一、重新解釋工會法中有關不當勞動行為之規定

    在未修正工會法之前,若法院能妥善地重新理解工會法的相關規定,將能使目前現有的相關規定發揮更有效的功能。

    1、擴大雇主的範圍:目前不當勞動行為之責任主體僅限於勞動契約之當事人,使利用偽裝解散、關係企業來達成反工會意圖的脫法行為無法可管。因此本文建議可採用日本學說判例所發展出的「實質的同一性法理」與「法人格否認法理」等理論,適當的擴張「雇主」的範圍。

    2、引進「不當勞動行為意思」以作為不當勞動行為之構成要件之一:不當勞動行為事件有別於其他勞動訴訟,主要乃是因為「不當勞動行為意思」之有無。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等規定,主要的立法意旨即是禁止雇主透過解僱等處分來實現其反工會意圖,雇主若假借其他理由解僱勞工,法院自應努力辯明雇主有無「不當勞動行為意思」,而雙方之攻防重點亦應集中於此。

    二、修正不當勞動行為禁止規範之芻議

    所謂不當勞動行為禁止規範,係指將不當勞動行為類型化之後,分別明文予以禁止。不當勞動行為之類型並非單獨存在,其類型必與立法政策、法律體系、工會組織型態、勞資關係等息息相關,並非單一條文可以全部涵蓋。雖然美、日係將不當勞動行為統一規定於全國勞資關係法第八條以及工會法第七條中,但這些類型實與其他法律規範相互乎應。因此,修正不當勞動行為之禁止規範,應從整體法律體係來看,方能收保障勞動基本權之效。

    三、增定不當勞動行為救濟規範之芻議

    不論是現有的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受侵害之勞工或工會可以得到救濟實在有限,應儘速建立特殊之行政救濟程序。

    1、救濟機關的設立:救濟機關具有調查、審問甚至頒發救濟命令之權限,實已具有準司法機關之性質。因此其設置與組成應著重其獨立性與專業性,使該救濟機關得以在其專業知識與經驗的引導下獨立行使其職權。

    2、救濟程序的規畫:對於救濟程序的規畫,應兼顧程序正義與迅速處理兩原則,使受害者之勞工或工會可以早日獲得救濟,而審理程序又不會落於草率。如何在程序正義與迅速處理之間取得平衡,將是修法時一個極大的挑戰。

    3、救濟命令的內容及範圍:救濟機關對救濟命令的內容享有高度的裁量權乃是美、日兩國實務上所承認,我國設置特殊行政救濟機關後,亦應賦予該機關廣泛的裁量權。然而在何種情況下應頒發何種內容之救濟命令,還有待實際案例的累積驗證,並非法律所能預先設定或強制規定的。


    目次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3
    第三節 文獻回顧與本文研究架構 4

    第貳章 不當勞動形規範之法理依據
    第一節 勞動基本權
    第一項 概說 7
    第二項 勞動基本權之憲法依據 8
    第一款 學說上之爭議 9
    第二款 大法官會議第三七三號解釋 11
    第三款 以憲法精神作為勞動基本權之憲法依據 14
    第三項 勞動基本權之內容 15
    第一款 團結權 16
    第二款 團體交涉權 19
    第三款 團體行動權 20
    第二節 勞動基本權與不當勞動行為法規範之關連
    第一項 勞動基本權對第三人之效力 21
    第一款 德、日之見解 21
    第二款 我國之解釋 23
    第二項 勞動基本權與不當勞動行為法規範之連結 27
    第一款 日本憲法第二十八條與不當勞動行為法規範之關連 97
    第二款 我國勞動基本權與不當勞動行為法規範之關連 28
    第三項 勞動基本權對不當勞動行為法規範之影響 29
    第一款 作為類型化之標準 29
    第二款 建立特殊的救濟程序 30

    第參章 不當勞動行為法規範之態樣分析
    第一節 美國不公平勞動行為法規範現況
    第一項 法制背景與歷史沿革 32
    第一款 華格納法實施以前 32
    第二款 華格納法--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形成 34
    第三款 華格納法展開之後 36
    第二項 不公平勞動行為之類型 37
    第一款 雇主之不公平勞動行為類型 38
    第二款 勞方之不公平勞動行為類型 39
    第三項 救濟途徑 40
    第一款 全國勞工關係局之救濟 41
    第二款 缺失 42
    第二節 日本不當勞動行為法規範現況
    第一項 法制背景與歷史沿革 43
    第一款 舊工會法之規定 43
    第二款 工會法之修正 44
    第二項 不當勞動行為之類型 45
    第一款 不利益待遇與黃犬契約 45
    第二款 拒絕團體交涉 45
    第三款 支配介入與經費援助 46
    第四款 報復之不利益待遇 47
    第三項 救濟途徑 48
    第一款 勞動委員會之救濟手續與行政訴訟 48
    第二款 民事救濟 51
    第三節 我國不當勞動行為法規範現況
    第一項 法制背景與歷史沿革 53
    第一款 政府播遷來台前:民國十八年至三十八年 53
    第二款 民國四十七年至六十四年 53
    第三款 民國七十九年至民國八十六年 54
    第四款 民國八十六年至今 57
    第二項 不當勞動行為之類型 59
    第一款 限制與舊制之比較 59
    第二款 不當勞動行為之類型 60
    第三項 救濟途徑 62
    第四項 我國法規範之缺失 63
    第四節 三國法制之分析比較
    第一項 法理依據與憲法依據 65
    第二項 不當勞動行為之主體 67
    第三項 不當勞動行為之類型 68
    第四項 不當勞動行為救濟途徑 70
    第五項 工會組織對不當勞動行為法規範之影響 72
    第五節 我國法制與社會實況之觀察
    第一項 不當勞動行為之社會現象觀察 76
    第一款 遠東化纖爭議事件 77
    第二款 基隆客運爭議事件 80
    第三款 分析說明 82

    第肆章 不當勞動行為之類型及其態樣
    第一節 行為主體
    第一項 雇主的意義 87
    第一款 典型定義 87
    第二款 衍生概念 88
    第二項 雇主之行為與規責 93
    第一款 法人之董事或代表之行為 94
    第二款 第三者之行為 94
    第三款 從業員之行為 95
    第三項 雇主受第三人脅迫所為之行為 97
    第四項 小結 98
    第二節 不利益處分
    第一項 概說 100
    第二項 不利益處分之原因 102
    第一款 加入工會 102
    第二款 組織工會 103
    第三款 擔任工會職務 105
    第四款 參加工會之正當活動 105
    第三項 不利益處分的態樣 113
    第一款 身份上的不利益處分 114
    第二款 經濟上的不利益處分 120
    第三款 精神上、生活上的不利益處分 121
    第四款 工會活動上的不利益處分 122
    第四項 不當勞動行為意思 123
    第一款 意思主體 123
    第二款 不當勞動行為意思的舉證 124
    第三款 不當勞動行為意思的認定基準 125
    第四款 處分理由的競合 125
    第五款 我國法院之見解 126
    第三節 拒絕團體交涉
    第一項 團體交涉之概述 128
    第一款 團體交涉之主體 129
    第二款 團體交涉之事項 130
    第三款 回應義務 130
    第二項 拒絕團體交涉與不當勞動行為 131
    第一款 拒絕團體交涉類型之特異性 131
    第二款 勞資自治與國家介入 133
    第三項 我國團體交涉之法律依據 135
    第四項 小結 135
    第四節 支配介入
    第一項 概說 137
    第一款 支配介入之意義 137
    第二款 支配介入與不利益處分之關連 137
    第三款 支配介入與妨害結果之發生 138
    第二項 支配介入意思 139
    第三項 工會的自主性與純粹性 140
    第一款 工會的純粹性 140
    第二款 工會的自主性 141
    第三款 雇主便宜供給與支配介入 145
    第四款 經濟援助 147
    第五節 其他不當勞動行為類型
    第一項 黃犬契約 149
    第一款 概說 149
    第二款 黃犬契約諸態樣 150
    第二項 企業解散與不當勞動行為 150
    第一款 事業廢止的自由 151
    第二款 反工會意圖的意識廢止 151
    第三款 關閉或廢止事業的一部份 152
    第四款 偽裝解散 152
    第三項 報復性的不利益處分 154
    第一款 報復性不利益處分之意涵 154
    第二款 不利益處分的態樣 155
    第六節 小結
    第一項 不利益處分規範之檢討 156
    第二項 增定禁止支配介入之法規範 157
    第三項 擴充黃犬契約之態樣 158
    第四項 企業解散與勞動基本權的衝突 159

    第伍章 不當勞動行為法制化之救濟
    第一節 概說 161
    第二節 我國現有之救濟途徑
    第一項 行政救濟程序 164
    第一款 中訴 164
    第二款 行政罰 165
    第三款 勞資爭議處理程序 166
    第四款 行政救濟程序之檢討 167
    第二項 司法救濟程序 168
    第一款 勞動訴訟之特色 169
    第二款 解雇之效力 170
    第三款 不當勞動行為與侵權行為 173
    第四款 就勞請求權 175
    第五款 請求進入廠場執行會務 177
    第六款 勞資爭議假處分 180
    第七款 司法救濟程序之檢討 181
    第三節 建立特別行政救濟途徑芻議
    第一項 救濟機關 184
    第一款 立法意旨 184
    第二款 勞動委員會之組成 184
    第三款 勞動委員會之權限 185
    第四款 勞動委員會主導權之界限 185
    第二項 救濟程序 186
    第一款 初審程序 187
    第二款 再審查程序 189
    第三項 救濟命令 190
    第一款 救濟利益 190
    第二款 救濟命令之內容 191
    第三款 勞動委員會之裁量權 191
    第四款 救濟命令之效力 192
    第四項 行政訴訟 193
    第一款 撤銷訴訟之題起 193
    第二款 緊急命令 196
    第五項 我國建立特別行政救濟途徑之必要 196
    第一款 學者之改革建議 196
    第二款 建立特別行政救濟途徑之考量 198

    第陸章 結論
    第一節 檢討 201
    第二節 建議 204

    參考書目

    無法下載圖示 (限達賢圖書館四樓資訊教室A單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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