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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湯家晉
Tang, Chia-Chin
論文名稱: 論配偶權之內涵與合憲性──婚姻忠誠義務與性自主權之權衡
A Study on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Spousal Rights: the Balance of Marriage Fidelity and Sexual Autonomy
指導教授: 陳靜慧
口試委員: 官曉薇
葉啓洲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26
畢業學年度: 114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52
中文關鍵詞: 配偶權婚姻忠誠義務性自主權性道德民法第195條第3項釋字第791號解釋
外文關鍵詞: Spousal Rights, Marriage Fidelity, Sexual Autonomy, Sexual Morality, Paragraph 3 of Article 195 of the Civil Code, J.Y. Interpretation No. 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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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字第791號解釋作成後多數法院依舊承認配偶權並據此肯認婚外性行為與婚外親密行為之慰撫金請求,本文因而欲探討配偶權之內涵及其合憲性。

    於檢討制度性保障理論並爬梳我國婚姻法制之變遷後,本文指出婚姻制度有別於過去壟罩於家族與父權主義、以傳宗接代為核心,已轉為強調人格獨立平等與感情生活之自由契約關係;同時在憲法變遷下,公權力逐漸鬆綁對於婚姻制度之控制,憲法上的婚姻圖像轉而強調配偶雙方對於共同生活的協力營造與多元想像,婚姻忠誠義務亦趨於相對化與個別化,而不應再賦予具有直接或間接強制力之法律效果。進而針對婚姻忠誠義務與性自主權之具體權衡,本文回歸憲法規範意旨指出性自主權與人性尊嚴和人格自我之憲法核心緊密鑲嵌,成年人間合意的性行為原則應受到憲法保障;同時針對憲法內涵的探求與法律的解釋適用不應逕依特定道德進行詮釋,以避免逸脫憲法的規範框架。

    據此,本文主張民法第195條第3項應合憲性限縮於保障身分關係之「客觀存續及相互扶持與享有感情之能力」而不應涵蓋配偶權等過於抽象的「主觀感情期待與品質」。惟通姦除罪化後多數法院錯誤衡量忠誠義務與性自主權的憲法意涵,依舊透過前揭規定肯認基於配偶權所主張之慰撫金,不僅導致社會道德所形成的性壓迫得到法律強化,更令人民多元的親密圖像化為單一特定。

    配偶權不僅違憲亦不存在。有鑑於婚姻本質在於配偶雙方協力生活,且感情與忠誠高度繫屬於婚姻雙方,國家不僅無從亦不適合介入。實務創設以婚姻圓滿安全幸福為內涵之配偶權不僅過於主觀抽象而無法成為法律所保障之客體,亦有悖於婚姻感情之本質與憲法對於性自主權和多元人格實踐之保障意旨。本文強調,相對化下之忠誠義務無法推得支配他人自我實踐之配偶權,違反忠誠義務之合憲法律效果應係提起裁判離婚,解消不再適合的親密關係。


    After the issuance of J.Y. Interpretation No. 791, the majority of courts still recognize Spousal Rights and thereby uphold claims for non-pecuniary damages regarding extramarital sexual behaviors and intimate acts. Therefore, this paper aims to explore the content and constitutionality of Spousal Rights.

    By reviewing 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and examining the evolution of Taiwan’s marriage legal system,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has shifted from its past core of familialism, patriarchy, and procreation to a fre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emphasizing independent, equal personalities and emotional life. Concurrently, under constitutional evolution, state power has gradually loosened its control over the marriage institution. The constitutional image of marriage has pivoted to emphasize the joint efforts of both spouses in building a shared life and their diverse imaginations. Consequently, Marriage Fidelity has also become relativized and individualized, and should no longer be endowed with direct or indirect coercive legal effects. Furthermore, focusing on the specific balance between Marriage Fidelity and Sexual Autonomy, this paper returns to the normative intent of the Constitution, pointing out that Sexual Autonomy is closely intertwined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core of human dignity and personal selfhood; thus, the principle of consensual sexual behaviors between adults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exploration of constitutional content and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laws should not be based solely on specific morality, so as to avoid deviating from the normative framework of the Constitution.

    Accordingly, this paper argues that Paragraph 3, Article 195 of the Civil Code should be constitutionally narrowed down to protecting the "objective existence and the ability to mutually support and enjoy affection" of the status relationship, and should not encompass overly abstract concepts like "subjective emotional expectations and quality," such as Spousal Rights. However, following the decriminalization of adultery, most courts have incorrectly balanced the constitutional implications of Marriage Fidelity and Sexual Autonomy. They continue to grant non-pecuniary damages claimed on the basis of Spousal Rights through the aforementioned provision. This not only legally reinforces the sexual oppression formed by social morality but also reduces people's diverse images of intimacy into a single, specific one.

    Spousal Rights are not only unconstitutional but also non-existent. Given that the essence of marriage lies in the joint life of the spouses, and that affection and loyalty are highly dependent on the spouses themselves, it is neither possible nor appropriate for the state to intervene. Spousal Rights, created by legal practice with the content of maintaining a harmonious, safe, and happy marriage, are too subjective and abstract to be protected objects under the law. They also contradict the essence of marital affection and the Constitution's intent to protect Sexual Autonomy and diverse practices of personality. This paper emphasizes that relativized Marriage Fidelity cannot be used to deduce Spousal Rights that dominate the self-realization of others. The constitutionally conforming legal effect for violating Marriage Fidelity should be filing for a judicial divorce to dissolve the intimate relationship that is no longer suitable.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1
    第三節 研究架構 3
    第二章 婚姻忠誠義務的存否和定位 4
    第一節 婚姻制度性保障理論於我國之運用與發展 4
    第二節 婚姻制度之演變發展與價值功能 21
    第三節 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忠誠義務 41
    第三章 婚姻忠誠義務與性自主權之權衡 46
    第一節 婚姻忠誠義務之確切定位與規範效力 46
    第二節 民法第195條第3項與配偶權之討論 73
    第四章 通姦除罪化後民事法院涉及主張配偶權之判決評析 97
    第一節 民事法院判決見解類型化 97
    第二節 判決評析 122
    第三節 配偶權存否與合憲性之本文見解 130
    第五章 結論 134
    附表 138
    參考文獻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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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維音,論家庭之制度保障-評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63期,2000年8月。
    鄧學仁,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月旦法學雜誌,264期,2017年4月。
    鄧學仁,婚外合意性交之第三者損害賠償責任─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26期,2022年12月。
    鄧學仁,限制有責配偶請求離婚之問題與修法課題,當代法律,19期,2023年7月。
    鄭昆山,通姦犯罪在法治國刑法的思辯─評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105期,2004年2月。
    鄭健宏,戲棚跤徛久就是你的?試析論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憲法判決(上),高雄律師會訊,112-10~12期,2023年12月。
    鄭健宏,戲棚跤徛久就是你的?試析論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憲法判決(下),高雄律師會訊,113-01~03期,2024年3月。
    鄭錦鳳,論通姦除罪化-兼評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軍法專刊,55卷5期,2009年10月。
    錢建榮,是堅守罪疑唯輕原則,還是恐龍判例作崇?-兼談通姦除罪化,台灣法學雜誌,223期,2013年5月。
    戴瑀如,有責配偶請求離婚之相關法制-現行法之立法沿革、規定、特色與後續發展,法學叢刊,69卷1期,2024年1月。
    羅裕翔,放下、離開也許才是體面的分手-以司法實務配偶權侵害之見解更迭(上),財稅法令半月刊,49卷2期,2026年1月。
    羅裕翔,放下、離開也許才是體面的分手-以司法實務配偶權侵害之見解更迭(下),財稅法令半月刊,49卷3期,2026年2月

    肆、碩博士論文
    李品蓉,婚姻觀念的變動與損害賠償,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23年
    李品儀,白玫瑰運動之研究─從情感、社會運動與法律修正之角度切入,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4年。
    林佳儀,猥褻、性與道德─由晶晶書庫案之爭議談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年。
    張宏誠,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999年。
    張眙嘉,以憲法上之婚姻自由反思民法上之配偶權──重建婚外性行為之民事責任,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25年。
    陳瑞清,婚外性行為民事責任的重新思考:法外空間之可能性,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論文,2025年。
    陳德育,從婚姻與性觀念的變遷探討干擾婚姻關係之民事責任,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25年。
    馮澤文,論婚姻制度之演變及保障,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年。
    賴俊唐,制度性保障的檢討-從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談起,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20年。
    蘇宇稜,台灣女性婚外性愛關係之調查研究,樹德科技大學人類性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

    伍、其他
    台灣精神醫學會,世界精神醫學會對於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性吸引和性行為之立場聲明,2016年7月,https://www.sop.org. tw/news/l_info.asp?/ 11.html(最後閱覽日:2025年10月2日)。
    台灣精神醫學會,台灣精神醫學會對性別變更議題之聲明與立場,2016年12月,https://www.sop.org.tw/news/l_info.asp?/11.html(最後閱覽日:2025年10月2日)。
    章英華、杜素豪、廖培珊主編,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執行報告,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2013年4月。
    司法院釋字第552號解釋戴大法官東雄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司法院釋字第569號解釋林大法官子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林大法官子儀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
    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蘇大法官永欽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陳惠馨教授鑑定意見書。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劉宏恩副教授鑑定意見書。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許大法官志雄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許大法官宗力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黃大法官昭元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黃大法官虹霞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黃大法官瑞明提出、詹大法官森林加入之協同意見書。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蔡大法官炯燉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謝大法官銘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專家學者呂麗慧教授專家諮詢意見書。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專家學者林秀雄教授專家諮詢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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