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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汪啟虎
Wang, Qi Hu
論文名稱: 論公司法第23條董事對第三人之責任
指導教授: 賴源河
Lai, Yuan He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1994
畢業學年度: 82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22
中文關鍵詞: 公司法法律
相關次數: 點閱:379下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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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研究目的與內容

      關於公司法第23條司負責人董事對第三人責任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保護第三人之點,於學說和實務上未見異議。除政策性善意之立法外,本條責任之法理為何?或於民事責任體系上之定位,換言之,對董事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係之第三人原得依民事一般侵權行為法對董事求償,公司債權人有代位權或澈銷權得以保全債權,股東有代位訴訟權以為救濟(有限公司無此規定),則本條與此等責任或權利之關係為何?似有探討之價值。

      就本條責任要件而觀,與民法第28條公司因董事之侵權行為對第三人負責之規定相較,本條違反法令之要件,其限制之意義為何;關於本條效果,依代表法理,董事為何須與公司連帶負責;又於現行公司法經營機關之構造中,本條董事之範圍與所負責任義務為何等等之問題,似均應加以探討。

      本文目的,即在探求公司法第23條董事責任構造之法理,並藉此以解釋本條立法之目的。

      二、研究方法

      本文係藉由立法例之比較方式,以探求董事對第三人責任規定之問題所在及其應有之解釋,且經由介紹日本判例法及其學說關於董事責任之類型,以作為公司法第23條解釋之參考。

      三、結論

      董事對第三人責任之規定,於現行實務上,應用不多,似與通說將董事責任性質漠然解為侵權行為責任有關,致使受害人原告須負嚴格之舉證責任。若果如此,本條乃與民法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無二致,而失去其立法目的之救濟第三人之功能。事實上,經由立法例之比較和解釋,本條應用之空間甚廣,而得為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代替之功能。就法理上,本條董事對第三人之責任並非侵權行為責任,而實為代表法理和法人格以及民事責任原則的例外規定,以調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原則和公司債權人的保護為其目的。


    謝辭
    論文提要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之動機-----1
      第二節 本文內容結構-----2
      第三節 研究之限制-----3
    第二章 德國、瑞士、法國、比利時之董事對第三人責任立法例
      第一節 緒論-----6
      第二節 德國法-----6
      第三節 瑞士法-----14
      第四節 法國法-----21
      第五節 比利時法-----31
    第三章 英美法
      第一節 緒論-----39
      第二節 普通法侵權行為責任-----39
      第三節 英國公司法第332條-----46
      第四節 公開說明書等不實表示之責任-----47
    第四章 日本法
      第一節 緒論-----57
      第二節 爭議之整理-----58
      第三節 日本舊法有關董事責任之學說及判例-----60
      第四節 日本新舊法規定之差異-----64
      第五節 董事對第三人責任之方法論-----66
    第五章 公司法第23條
      第一節 條文-----79
      第二節 公司法第23條之解釋-----80
      第三節 本條適用之限制-----88
      第四節 關於公開書類之董事對第三人責任-----89
      第五節 法文建言-----90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管理構造與權責-兼論公司法第23條董事之範圍、監視義務與損害之因果關係
      第一節 緒論-----92
      第二節 董事會、董事長與董事之權限關係-----92
      第三節 公司法第23條責任董事之範圍-----97
      第四節 監視義務與因果關係-----103
    第七章 結論
    參考書目-----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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